张柏芝上快乐大本营
【案例概要】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则)
第⼆⼗五组参赛作品是上海⼤学2017级知识产权本科⽣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四位同学共同完成,归纳总结了⼗⼆个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例。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1.模仿创作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2.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属于类电作品
3.⽆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4.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5.专题性电视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6.综艺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7.将他⼈书籍录制为视频后上传⾄教育类APP不构成合理使⽤
8.实质替代原作品的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
9. 短视频上短视频软件平台与⽤户ID⽔印不构成技术措施
10.截取为⽚段的体育赛事短视频不属于时事新闻
11. 制作并使⽤他⼈类电作品截图的图⽚集构成侵权
12.融⼊⼴告宣传内容的短视频判赔时应考虑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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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创作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州华多⽹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提⽰〗模仿已有视频创作,增加特效、动画等设计和安排的短视频,因具有区别于原视频的独创性可构成类电作品。
〖标签〗短视频 | 独创性 | 类电作品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公司”)
被告:⼴州华多⽹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
快⼿公司系快⼿APP的运营管理商,快⼿APP⽤户陈伟杰在快⼿APP上发布了时长36秒的“PPAP”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获千万级点击量。经陈伟杰授权,快⼿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
的“补⼑⼩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以下简称补⼑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
的“补⼑⼩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以下简称补⼑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多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24820元⼈民币。
法院认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是属于“⽂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其中,认定重点在于要件⼆,只要作品是作者独⽴创作,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设计等个性,即认为具有独创性,且该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然涉案视频是模仿原曲视频创作⽽成,但对⽐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乐配合,具有更为谐趣的表
现⼒;涉案视频还包含特效搭建的表演场景、与歌词相对应的动画以及表演者动作重影、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化;时长短可能导致表达空间受限,但在此空间内作者仍可以创作出体现⼀定主题,且结合多种元素的作品,不影响独创性的判断。
综上,涉案视频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的独创性。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定义,涉案视频摄制在⼀定介质上,由⼀系列有伴⾳的画⾯组成,并通过⽹络传播,因此属于类电作品。
关于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因陈伟杰向快⼿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已明确其授权溯及既往,故法院认定快⼿公司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关于华多公司是否侵权,因华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户以第三⽅账户在补⼑APP中发布,故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为华多公司⾃⾏上传并发布,侵害了快⼿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
2
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属于类电作品
——⼴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对于春晚等由多个短视频编排⽽成的晚会,判断其作品性质应综合考虑设计复杂度、现场画⾯取舍度及镜头剪辑多样性。
〖标签〗短视频 | 著作权侵权 | 类电作品
杨思琦个人资料〖案号〗(2019)京73民终3095号⼆审民事判决书
小叶榄仁
〖当事⼈〗
上诉⼈(⼀审被告):⼴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央视国际⽹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
〖案情概述〗
央视国际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享有2017春晚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动景公司系“UC头条”软件(简称“涉案APP”)的开发者,在2017年春晚热播期间,涉案APP⾸页的头条标题为“⼤年三⼗UC陪你‘撩’,春晚实⼒派与⼩鲜⾁都来啦!”;涉案APP的“推荐”栏⽬中提供了“欢乐颂五美搭档TFBOYS”等14段以2017春晚单个节⽬为单位的视频(以下简
称“涉案视频”);“推荐”栏⽬下每个视频页⾯左下⽅均显⽰有“UC头条视频带你看春晚”标识。
央视国际公司以动景公司提供2017春晚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50万元。⼀审法院判决动景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36万元。动景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2017春晚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审法院认为:⾸先,2017春晚在前期需要复杂的设计和编排,接着按照事先拟定的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多机位对现场表演进⾏多⾓度拍摄,并⾮仅是对现场表演的简单机械录制;其次,编导需在现场对摄制画⾯进⾏取舍、编排,并插⼊字幕、事先录制的短⽚及外景等;再次,依赖镜头切换、画⾯选择、剪辑等过程⽽形成的连续画⾯可以体现出相关制⽚者的构思,具有⼀定的独创性。综上,可认定“2017春晚”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审法院基于相同原因作出相同判决。
关于涉案视频的相关著作权归属,因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合法取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动景公司未提供证据⽀持其抗辩,故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络传播权归央视国际公司所有。
关于被告涉案⾏为是否侵权,⼆审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络传播权的重点在于⼀⽅当事⼈使公众能在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式获得涉案视频。本案中,涉案视频的查及播放过
程均在涉案APP界⾯中完成,整个播放过程既未跳转到其他⽹站,也未显⽰其他⽹站的地址,故动景公司提供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构成侵权。
3
⽆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州澳淇亦复⼴告有限公司与深圳似⽔年华⽂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短视频构成作品时,需要有较⾼的独创性,从个性化的创作特征、采⽤电影的摄制与剪辑⼿法、多部门协作、较⼤投资等⽅⾯评判,否则应归⼊录像制品范畴。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低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05民初14767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原告:⼴州澳淇亦复⼴告有限公司(简称“⼴州澳淇公司”)
被告:深圳似⽔年华⽂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似⽔年华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案情概述〗
2018年4⽉8⽇,⼴州澳淇公司员⼯向深圳似⽔年华公司员⼯分享名称为“ok时尚搭之碎花百变⼥孩”的涉案视频,双⽅确认此视频为展⽰⼴州澳淇公司拍摄和剪辑技术的样⽚,⽤于测试能否通过腾讯视频平台的审核要求;2018年4⽉11⽇,⼴州澳淇公司员⼯告知深圳似⽔年华公司不能上传涉案视频;2018年4⽉19⽇,⼴州澳淇公司员⼯明确要求被告深圳似⽔年华公司员⼯删除涉案视频,但在2018年4⽉26⽇,在腾讯视频平台上仍能搜索到由深圳似⽔年华公司经营的账户发布的涉案视频。
⼴州澳淇公司认为,深圳似⽔年华公司未经其许可,私⾃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向不特定⼈公开,侵犯其信息⽹络传播权,请求判令深圳似⽔年华公司停⽌侵权⾏为并赔偿损失等。
⼀审法院判决深圳似⽔年华公司承担停⽌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驳回⼴州澳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审法院认为,判断拍摄成果是电影作品(含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
品,下同)还是录⾳录像制品,可遵循以下的⽅法进⾏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般具有电影制⽚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蒙太奇等剪辑⼿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
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蒙太奇等剪辑⼿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等多部门合作;以及投资额较⼤等。
涉案视频为对⼥模特街拍造型的机械录制,虽然过程体现了制作者对街拍造型的设计想法,但因所录制的画⾯内容单⼀,⽆声⾳,⽆伴奏⾳乐,⽆故事情节,该等画⾯的组织、情节和编排本⾝⽆须付出独创性的智⼒活动,故本院认定涉案视频系录⾳录像制品,即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或者⽆伴⾳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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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梁智等与北京天盈九州⽹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独创性低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要求⾼度的短视频属于录像制品。可从画⾯内容、光线、⾓度和⾊度、镜头的切换,及对所摄制画⾯的剪接等⽅⾯判断独创性。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低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5民初37647号⼀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
原告:梁智(艺名亦风)、龚敬(艺名李微漪)
金秀贤女友
被告:北京德创⽂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德创公司”)、真实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真实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上海⽂⼴集团(简称“上海⽂⼴集团”)
〖案情概述〗
2011年5⽉17⽇,以龚敬、梁智拍摄的短视频为主要内容并加⼊采访的电视纪录⽚《美⼥与野狼》在四川电视台播出。2013年9⽉25⽇,德创公司接受真实公司委托制作纪录⽚《我和野狼有个约会》,该纪录⽚使⽤了龚敬、梁智拍摄的若⼲养狼放狼的短视频。
2013年12⽉18⽇,该纪录⽚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播出。2013年12⽉31⽇,该纪录⽚在天盈九州公
司运营的凤凰⽹发布并可播放完整内容。龚敬、梁智认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未经其许可、未⽀付报酬擅⾃使⽤、修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上海⽂⼴集团、天盈九州公司在电视台、互联⽹等进⾏⼴泛传播,请求法院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即停⽌侵犯其信息⽹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为等。
⼀审法院判决真实公司、德创公司⽴即停⽌涉案侵犯原告龚敬、梁智录像制作者权的⾏为及其他判项。
〖裁判要点〗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审法院认为,能够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声⾳的衔接等⽅⾯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定程度的独创性。⽽以机械⽅式录制形成的录像制品,在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了简单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声⾳进⾏了简单的剪接等,即创作⾼度较低,属于运⽤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成果。
涉案短视频系使⽤摄影器材对⼩狼⾏为、⼆⼈与⼩狼之间的互动,周围环境等,进⾏的⽚段式的简单连续摄像,其每段视频的场景单⼀、内容简单、创作难度不⾼,属于普通⼈运⽤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劳动成果,与法律规定要求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度不符,应当属
于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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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性电视节⽬依独创性⾼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上海聚⼒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播电影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关于时事的专题性电视节⽬,有深度评述等,⾮新闻的简单罗列。⼜因其主要画⾯是简单机械的录制,依独创性⾼低标准,属于录像制品。
〖标签〗短视频|专题性节⽬|录像制品|独创性阎学晶电视剧
〖审理法院〗⼴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
〖当事⼈〗
上诉⼈(⼀审被告):上海聚⼒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传媒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深圳⼴播电影电视集团(简称“深圳⼴电集团”)
〖案情概述〗
《军情直播间》系列节⽬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均为深圳⼴电集团。涉案视频为该系列节⽬中的⼀部分,节⽬内容为同⼀主题时事新闻汇总及主持⼈、专家的点评。
⽽这些涉案视频在聚⼒传媒公司的××的⽹站内可以以涉案节⽬为名称,搜索到相应的视频链接并播放观看。视频播放画⾯左上⾓显⽰“深圳卫视”及台标,内容与深圳⼴电集团的节⽬相⽐,仅缺少开篇的节⽬名称显⽰,其他均相同。
深圳⼴电集团向⼀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聚⼒传媒公司⽴即停⽌权并赔偿损失。⼀审法院予以⽀持。聚⼒传媒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审法院认为:《军情直播间》系列节⽬并⾮⽇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是围绕⼀个有深度的时事话题,选择性地编排相关新闻事件,并由主持⼈、专家针对话题展开评论,属于专题性的电视节⽬,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同⼀话题新闻的选取、编排、解说,以及评论部分主持⼈的引导、专家的聘请和独特观点等⽅⾯。其在摄制过程中体现了⼀定的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审法院认为:⾸先,涉案视频围绕⼀个或若⼲个有⼀定深度的军事题材,通过选择性穿插相关新闻事件画⾯,辅以主持⼈引介、邀请专家点评、主持⼈与专家现场互动等⽅式展开深度评述。
⽽涉案视频中使⽤的案外⼈的时事新闻画⾯内容仅系《军情直播间》系列节⽬视频中的部分内容⽽⾮全部,且这些内容亦是作为制作当期专题节⽬所需的背景事实⽽被加以选取描述,并与当期《军情直播间》专题节⽬所独⽴制作的其他伴⾳画⾯有机融合为⼀全新连贯的整体。因此,《军情直播间》不是时事新闻。其次,《军情直播间》电视节⽬系采⽤专题制作的⽅式,在每期播出的节⽬中选择若⼲个军事题材,充分运⽤光、声、⾊、3D构图、运动等造型因素,⼴泛利⽤电⼦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辑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段,展现出由分解的、变形的、多层次的画⾯拼叠组合构建的多维⽴体画⾯,在这⼀过程中既有对相关录制画⾯内容的伴⾳,⼜有节⽬主持⼈与节⽬邀请嘉宾所作的即时互动,并穿插相关专家对当期题材的深⼊点评。
但因其主要画⾯仍然是对现存相关事件画⾯、景象、⼈物形象及声⾳的简单、机械、客观录制,未达到作品本⾝独创性的⾼度。因此,《军情直播间》属于录像制品。⼀审法院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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