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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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天府新论》》
【年(卷),期】住友生命2019(000)005
【总页数】7页(P85-91)
【关键词】社会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 罗尔斯; 艾丽斯·杨
【作 者】张瑶
【作者单位】煲仔饭做法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300350
【正文语种】中 文
罗尔斯和艾丽斯·杨在坚持“社会结构”和“个体间互动行为”道德二元论的基础上,将正义原则运用于对社会一般结构和制度的规范性评价。罗尔斯和杨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构成
正义的主要对象和首要主题,其原因在于:个体作为社会合作体系的成员,总是被置于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客观背景和条件下行动,因此,社会的结构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体的现实成就和生活前景,这种影响十分深远且始终存在。基于此,正义理论必须根据社会成员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积极成就和生活计划来考察和评价社会基本结构。但是,罗尔斯和杨基于对社会基本结构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发展出具有差异性的关于正义问题的分析路径和正义话语。前者基于分配的范式,关注社会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成员间的平等分配;后者基于社会过程和社会关系的视角,关注成员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的实质机会与能力。
一、罗尔斯:分配范式下的社会基本结构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理论一开始就必须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和评价提供一个普遍合理的规范性标准和原则。“对我们来说,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页。在现实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由于资源的中等匮乏以及成员间相互
冲突的资源划分要求,社会基本结构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协调有限资源在成员间的合理安排以保障社会合作体系可以长久地持续下去。由此,罗尔斯提出两大正义原则以制约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保障社会基本善品在成员间较为平等的分配,这些基本善品主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8页。。它们是对任何想要实现自身目标的理性人都普遍适用的有效手段。在罗尔斯看来,只要社会的基本结构实现了成员间基本权利义务、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的合理分配,那么,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能够获得规范性的辩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影响了整个西方的规范性学说和政治实践,不仅包括罗尔斯自身所处的新自由主义阵营,甚至当代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也主要沿用了分配正义的话语,如来自社主义的米勒和桑德尔,他们不约而同地将分配与正义等同起来。基于此,杨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中的主流分配范式进行了审视和批评。
第一,罗尔斯基于分配范式对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解,把物化的理性个体作为人的首要本质,而将社会成员仅仅视为物品的占有者和消费者,因此忽略了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行动和交往的社会过程及其意义。罗尔斯将处于原初状态的成员预设为具有理性而又相互冷淡的个体,他们在不知道自身具体善观念的情况下,期望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善品以
增加其实现自身生活计划的手段和机会,这样的无知之幕将与个体行动和交往有关的道德价值、行动意义、人际情感等非利益的需求和欲望排除在外,“商议博弈模型拒绝了原初状态参与者之间所有的本真讨论和交互行为”(3)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2页,第28页。。分配范式的正义理论隐含了一种原子论的社会形而上学,个体被视为在逻辑上先于社会关系的孤立实体,而社会是由这些孤立实体聚集而成的静态结构。然而,社会成员作为能动的道德实践主体,不仅仅以所有者和消费者的身份占有社会总产品,他们还是意义和目的的行动者与创造者,在与其他成员互动和交往的过程中主动参与和积极建构整个社会合作体系;他们不仅追求物质财富,也要求自我能力的发展和自由个性的实现,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成员多重行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制度规则。然而,对个体行动以及行动所处的制度性背景的考察已经超出了分配正义的理论视域。
第二,罗尔斯将社会结构置于分配的逻辑进行考察,事实上就已经将社会结构视为一个既存的、静态的背景前提而不加批判地接受下来了,一旦某种社会基本结构被预设下来,随之而来的便是与之相应的特定财产关系、权力结构和社会地位,而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社会利益在成员间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在杨看来,成员间基本善品的分配
不是既定政治安排下的具体问题,它直接关涉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这种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一开始就应该被置于正义的视域下获得审视和检验。而罗尔斯基于分配范式的正义理论,却将产生和决定这种分配结果的制度性背景与结构过程排除在正义理论的范围之外。因此,分配正义最多只能矫正作为结果的分配不公正,而对于产生不公正分配过程的制度性根源却无能为力。提高计算机速度
第三,罗尔斯将分配的逻辑过度扩展至非物质善的领域而将这些基本善不恰当地实体化。“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更适合从规则和关系运行的角度、而非物品的角度来理解,然而分配的逻辑使得这些方面被过度具体化了。”(4)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2页,第28页。杨认为,权利、机会和自尊等社会非物质的善是个体成员自身享有的一种能力或状态,区别于可计量和可分割的物质善品,这些基本善无法通过量化的标准进行衡量以及人际的比较,也无法通过再分配的手段调节这些善在成员间的占额;同时,社会非物质的善直接关涉成员的行动本身,它产生和作用于成员间互动与交往的动态持续过程,也只有在成员间行动和交往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更进一步,社会成员之所以无法实现同等程度的权利、机会以及自尊,其重要原因在于,成员在社会权力关系中处于不对等的位置而导致了部分成员对其他成员决定和行为的
支配。然而,权力依旧是通过成员间互动和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建构起来的,它是一种主体间的关系而非
绝对物,“权力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权力运转着。”(5)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28页。因此,无论是社会非物质的善还是社会权力,只有将他们置于现实的社会过程基于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模式才能获得理解,一旦将这些基本善和权力置于分配的逻辑之下,就会把他们从其背后的成员间的互动模式和交往关系中独立出来,也就无法揭示出这些社会关系本身所包含的不正义过程如何导致社会成员在权力方面的不对等。
第四,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主要理解为符合两大正义原则的国家基本法律体系,因而将正义的范围局限于国家权力系统和政府机构等政治公共领域。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政治宪法与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虽然,罗尔斯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一夫一妻制家庭等社会成员间的私人关系也纳入主要社会制度的范围,然而,其两大正义原则的对象最终还是局限于界定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基于此,实施正义原则的道德和实践主体也就局限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在这里,罗尔斯预设
了一个国家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社会结构,而将正义的考察范围以及矫正正义的斗争局限于国家的公共政治领域。然而,在杨看来,“各种社会结构不是社会的某个部分;与之相反,它们涉及某种看待整个社会的方式,或者体现为理解人们之间关系的模式以及他们相对于他人所拥有的地位。”(6)艾利斯·马瑞恩·扬:《作为正义之主题的结构》,《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9期。事实表明,除了非正当的国家政治机构和公共决策外,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同样会被置于受剥削、压迫和排斥等不正义的生存境遇之中,因此也应该合法地服从正义的评判。同时,社会成员也可以通过彼此间在公共领域的协商和联合行动直接消除这些不正义的现象,而无须国家的介入。然而,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局限于基本法律框架而忽略了成员之间、成员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交往关系以及其中存在的不正义过程。总而言之,杨正是在对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概念进行批判和再界定的基础上建构出区别于主流分配正义的分析路径和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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