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总结了我从《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程开展以来的知识点总结归纳、整理、还有在学习过程中从网上到的一些关于一些原则的实际案例判决,有助于晦涩难懂的知识的消化。
那么我也讲一下学习这门课程以来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就像老师说一样,未来大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车,无论自己的开车技术再怎么高超,只要车在路上开,就难免会有擦擦碰碰,总会有需要维修理赔的时候;就算你永远不碰别人,别人也可能来主动来碰你。那么这个时候这门课程学习到的知识真的会帮助到你。
我在这门课中学到了如何正确投保,规避投保风险,还有最正规的索赔流程,让我可以在以后的过程中不走弯路,节约自己的大量时间。
而且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因为你不懂汽车保险,在你发生汽车保险事故的时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本着维护自己的利益,肯定是想方设法减少赔偿,你也不懂,只能闷声吃亏,而当我学习这门课的时候,总会有恍然大悟的感觉,例如学到互碰
自赔时,就会发现其实有很多路上发生磕碰并不必要互相吵来吵去,只需要拍个照存个证据去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还有学到最大诚信原则的时候才发现有很多保险公司坑你的条款,你签完了也不用怕。还有弃权和禁止反言,学会了之后才发现这两个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相当频繁。
最后做个总结吧,我在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的过程中受益良多,学到了很多很多能够在日后的生活中帮助到我的知识,但是也有遗憾,因为疫情期间,授课都是采取慕课+PPT的形式,没有任何互动有时候看着看着就要睡着了一样。
第一章 保险与理赔概述
该章节主要讲述了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各自的本质构成和关联
1.风险圣诞节祝福
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为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三者缺一不可,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由于风险因素的不可控,那么避免风险损失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所以风险成为了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共同研究对象。
2.风险管理
为了避免风险损失就衍生出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诞生本质就是在安全保障与成本之间权衡,尽可能保障财产损失。
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就是购买保险。
3.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费,被保险人即为守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为投保人。那么保险的受益就是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性质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对象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4.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属于混合险,分为强制保险、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依附于基本险。
基本险和附加险又属于商业保险。基本险分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后简称三者险)。依附于车损险的附加险有盗抢险、自然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依附于三者险的附加险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
汽车保险的对象是汽车以及由汽车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曼娘结局
汽车的商业险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也要划分不同的种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险种类为主险和附加险。而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险种类为车损险、三者险、附加险。但是都是大同小异,毕竟本质都是汽车保险。
5.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较之于美国、德国相比,今年来发展较为良好,我国的机动车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的比例有70%以上,而美国约为45%,德国约为42%。
而且截止到2012年我国保险公司已有62家,但是只有当公司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才会使我国的保险服务业良好发展前行。
第二章 汽车保险原则
本章节讲述了汽车保险的六个原则分别为: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障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意义。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我给美国总统投保,然后美国总统被暗杀,我获得赔偿金的现象。
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为:经济利益、合法利益和确定利益。
玄彬退役 汽车保险还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样就能从原则上防止出现先出险、后投保的现象。
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分为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和费用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约束,下面将相同与区别点一一列出分析。
相同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产生过程中不得违反的禁止隐瞒与欺诈义务。
不同点就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履约保证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曹曦戈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弃权与禁止反言。
其中重点就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产生条件为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弃权过程具有不可逆性。
保卫萝卜深海保险人弃权表示行为分为明示表示和模式表示。被视为默示表示的情况有: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但接收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已知但未解除合同;3.投保方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接受了逾期的通知;4.合同有效期内,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在已知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解除合同或请求增加保费。
弃权就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防止保险人投机取巧,在已知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继续收取保费,然后等到要执行合同进行赔付时以合同中的瑕疵拒绝赔付。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眦,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禁止反言的情形有:1.保险人明知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时,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不知其虚伪而签名。4.保险人或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而投保人相信也已完成。
禁止反言是建立在弃权的基础上,指保险人在合同生效的过程放弃了某项权利,随后保险人便不得再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主张这项权利。
下面我将列出我从网上查到的一个关于禁止反言案件判决实例:1999年6月,吴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984元,缴费时间为每年的6月11日。吴某投保缴费后,取得第一张收费单据记载“收费日期:1999年6月11日;生效日期:1999年6月11日”。第二年吴某10月21日缴费,第二张收费单据记载“收费日期:2000年10月21日;生效日期:1999年6月11日”。第三年吴某11月20日缴费,第三张收费单据记载“收费日期:2001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1999年6月11日”。吴某在2002年1月27日突发心脏病去世。吴某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吴某第三期保费本应在2001年6月11日缴纳,宽限期60日,由于吴某在宽限期未缴费,保险合同于2001年8月11日效力中止。2001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收取吴某第三期保费后合同复效,但吴某却
在复效后第68天死亡。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而根据该观察期(免责期)约定,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该案中,投保人虽迟延缴费但保险公司直接接受,非但没有向投保人方明确说明此时属于中止后的复效,更没有在相关收费单据上注明复效,相反仍在单据上明确记载为“生效日期:1999年6月11日”。因此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复效主张的弃权,此后禁止反言,合同应按正常效力对待,吴某是在合同生效一年半后身故,保险公司不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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