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粤亚与庄健、翁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焕丹江炯坤林立 
【审理法官】姚焕丹江炯坤林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昝粤亚;庄健;翁天明 
【当事人】昝粤亚庄健翁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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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昝粤亚庄健翁天明 
【代理律师/律所】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陈甦生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洪欣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陈甦生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洪欣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虎陈甦生洪欣芹 
【代理律所】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昝粤亚 
【被告】庄健;翁天明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洪欣>angelababy弟弟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昝粤亚是否委托庄健向翁天明出借12万元。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昝粤亚上诉主张其委托庄健向翁天明出借12万元,应举证证明昝粤亚与庄健之间有委托合意、翁天明与昝粤亚或庄健之
间有借贷合意,且昝粤亚有支付借款的行为,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但是,昝粤亚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录音录像等证据,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无法直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昝粤亚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昝粤亚主张其委托庄健借给翁天明12万元的事实无法确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昝粤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昝粤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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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3 08:39:00 
昝粤亚与庄健、翁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5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昝粤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甦生,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昝粤亚因与被上诉人庄健、被上诉人翁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昝粤亚及
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被上诉人庄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虹,被上诉人翁天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甦生、洪欣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昝粤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改判庄健、翁天明共同偿还昝粤亚款项12万元及从起诉日起按年利息6%计付的利息;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庄健、翁天明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本案的客观事实,事实认定不清。1.关于昝粤亚与庄健、翁天明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昝粤亚作为隐名债权人,庄健作为受托人,以受托人庄健自己的名义出借给翁天明12万元,翁天明为债务人。昝粤亚与庄健之间是委托关系,昝粤亚委托庄健以隐名方式出借给翁天明12万元。在昝粤亚与翁天明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在本案中,各方是采用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也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民间借贷是诺成性合同,在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5日,当受托人庄健受托出借款项时,借款合同即成立并生效。2.一审对于昝粤亚与庄健、翁天明之间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根据本案一审时昝粤亚提
刘维 范晓萱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庄健于2018年1月15日受昝粤亚之托向翁天明转帐12万元,翁天明也收到庄健受人托转帐的12万元,昝粤亚于2018年3月23日将委托庄健向翁天明转帐的12万元偿还给庄健。另,在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507民初1454号案中,庄健承认向翁天明出借12万元,但翁天明尚未偿还。本案中,翁天明也确认于2018年1月份向庄健借款12万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仅仅查明昝粤亚与庄健是好朋友,与翁天明相识,而对于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的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不予查明。3.一审法院在庄健、翁天明对昝粤亚主张的委托借款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既不查明也不采信。一审时昝粤亚提交了委托庄健出借款项后昝粤亚偿还庄健代付的出借资金时双方的聊天记录电子证据,该聊天内容为“健、原委托你付,借给翁天明的12万元人民币己还清给你,请查收;庄健以语音回复收到该12万元的款项”。昝粤亚在一审当庭出示该记录的原始载体,庄健、翁天明对该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这也充分证实了庄健、翁天明对于昝粤亚委托庄健出借给翁天明的借款12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在庄健、翁天明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没有对事实予以确认。二、在昝粤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民间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错裁错判。1.昝粤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昝粤亚委
托庄健向翁天明出借12万元。昝粤亚提交了昝粤亚与庄健之间的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该电子证据明确了昝粤亚委托庄健向翁天明出借12万元,而庄建在聊天记录中,以及昝粤亚数次要求庄建向翁天明催讨委托出借的12万元款项时,庄健均对昝粤亚通过其出借给翁天明12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在昝粤亚提交的昝粤亚直接向翁天明催讨12万元借款的视频电子证据中,昝粤亚向翁天明说明了翁天明于2018年1月向庄健所借的12万元实际上是昝粤亚委托庄健出借的,翁天明承认于2018年1月15日向庄健借款12万元并承诺尽快将该12万元归还给庄健后,由庄健还给昝粤亚。根据昝粤亚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庄健于2018年1月15日出借给翁天明12万元,翁天明也收到庄健的借款12万元,昝粤亚于2018年3月23日将委托庄健转给翁天明的12万元付还庄健,翁天明尚未向庄健偿还12万元借款。根据以上事实,庄健、翁天明均确认翁天明向庄健借款12万元,但否认该12万元的借款是昝粤亚出借的。既然庄健、翁天明均否认所借的12万元款项是另一笔借款,庄健、翁天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庄健、翁天明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翁天明与庄健之间的其它借款事实。对于庄健当庭否认昝粤亚通过其出借给翁天明的行为,不仅与此前的记录电子证据不相符,也与昝粤亚多次与庄健沟通要求庄健代为向翁天明追讨借款的客观事实不符。以上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昝粤亚
迪玛希 歌手主张的翁天明借款的事实。2.昝粤亚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错误将举证责任转嫁至昝粤亚一方,明显偏袒庄健、翁天明。一审中,庄健、翁天明承认收到了昝粤亚委托支付的12万元,但庭审答辩中否认昝粤亚主张的12万元是民间借贷的款项。庄健在与昝粤亚的沟通中既承认收到昝粤亚委托其代为出借的12万元,在诉前的多次沟通中借故不予追讨借款,庭审中又当庭否认是昝粤亚通过其出借,庄健的陈述前后相互矛盾,无非是为了掩盖涉案款项的实际性质,从而达到帮助翁天明逃避债务的目的。由于涉案款项是昝粤亚委托庄健出借,昝粤亚也是要求庄健向翁天明追讨。昝粤亚从未向翁天明提及所谓新溪土地事,其纯属无中生有。在庄健怠于追讨借款后,昝粤亚到翁天明,向翁天明说明涉案款项是昝粤亚出借,并要求翁天明还款。翁天明承认向庄健借款的事实,也对昝粤亚委托庄健向其出借款项不持异议,翁天明从未提出过涉案款项是委托处理新溪政府土地款,其也承诺尽快将款项偿还给庄健,再由庄健付还给昝粤亚。而在昝粤亚起诉后,庄健、翁天明却拉拢证人作伪证,逃避其还款义务。昝粤亚作为出借人,已举证证明将12万元的借款交付给翁天明,昝粤亚提交的与庄健的聊天记录以及与翁天明的对话记录充分证明了涉案的12万元的性质为借款。而作为债务人的翁天明,应当举证证明涉案款项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并提交证据,其提交的证人既未出庭,也与翁天明此前的陈述相互矛盾,
庄健、翁天明仅仅口头答辩否认民间借贷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庄健及翁天明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理应由庄健、翁天明举证证明涉案款项并非民间借贷。但一审法院却偏听偏信,作出错误裁决。并且,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转嫁至昝粤亚一方,也错误加重了昝粤亚的举证责任。3.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民间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置事实于不顾,以常理来推断涉案民间借贷不成立,裁判理由牵强附会。据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昝粤亚向翁天明交付的12万元,由于昝粤亚作为隐名出借人并没有向庄健披露借款是昝粤亚的,而庄健在出借时也没有向翁天明说明涉案款项实际上是昝粤亚出借的,昝粤亚作为委托人,要求庄健向债务人翁天明主张债权合法合理。需要说明的是,昝粤亚与庄健是多年朋友关系,而庄健与翁天明是多年朋友关系,昝粤亚才通过庄健向翁天明出借款项,昝粤亚也是通过庄健向翁天明主张还款,这也符合常理。而庄健因昝粤亚未能偿还另向其借款的8万元而对昝粤亚心存不满,才故意拖延不向翁天明主张该债权,并在昝粤亚起诉后与翁天明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意图赖账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