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流程留学⼈员回国落户上海有哪些条件?附最新政策!
近年来,国内⼀线、新⼀线城市为了招揽⼈才,吸引⼈才,不仅“给钱”补贴,⽽且还“送房”、“送户籍”,简直不⽤太哇塞。但是对于⼴⼤毕业⽣来说,北上⼴等⼀线城市落户名额仍然属于稀缺资源,想要在落户上抢得先机还是要好好规划⼀番。
在国内,学历仍然在落户条件上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前有清北毕业⽣可落户上海,后有北京积分落户本硕博学历不同的加分政策。那么,对于留学⽣来说,国外学历和留学⽣⾝份在落户上⾯有哪些优势呢?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上海关于印发《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实施细则》的通知,该⽂件⾃2020年12⽉1⽇起施⾏,有效期⾄2025年11⽉30⽇。以下为通知全⽂:
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实施细则
第⼀条⽬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才强市战略,加⼤海外⼈才引进⼒度,规范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作,根据《公安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员落户⼯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励留学⼈员来上海⼯作和创业的若⼲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
⼲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向、注册资⾦在100万元⼈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企业法⼈分⽀机构其上级法⼈注册资⾦应不低于100万元⼈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留学回国⼈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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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境)外⾼校学习获得博⼠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累计在外学习时间⼀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流”建设⾼校获得全⽇制本科、学⼠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培养单位参照“双⼀流”建设⾼校执⾏),并在国(境)外⾼校学习获得硕⼠学位;或在国内⾮“双⼀流”建设⾼校获得全⽇制本科、学⼠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平⼤学学习获得硕⼠学位;或在国(境)外⾼校学习获得学⼠学位和硕⼠学位。3.在国(境)外⾼⽔平⼤学学习获得学⼠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研究⽣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校学习获得学⼠学位或硕⼠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学位,不含国内⼤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等教育⽂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般不少于2年;硕⼠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学位如为最⾼学位的,不含国内⼤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等教育⽂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般不少于2年。如最⾼学位为硕⼠的,国(境)外学⼠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章子怡 泼墨门被国(境)外⾼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校录取后如利⽤暑期等在国内通过⾮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流”建设⾼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平⼤学参考英国泰晤⼠报⾼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校名单,以上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作,与本市相关⽤⼈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款前4项条件的⼈员,最近连续6个⽉在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个⼈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款第5项条件的⼈员,最近连续12个⽉在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的1.5倍,个⼈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动⽐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致的、委托⾮实际⽤⼈单位等第三⽅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需长期使⽤的⼈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上受理之⽇起有效期在3个⽉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期的,需完成试⽤期后⽅可申报);派遣⼈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鸟类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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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计划⽣育政策。
6.⽆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的情形。
第四条激励条件
(⼀)在国(境)外⾼⽔平⼤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层次⼈才的留学⼈员,以及在国(境)外⾼⽔平⼤学学习获得博⼠学位的⼈员等,全职来本市⼯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纳⼊“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平⼤学获得科学、技术、⼯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员,全职来本市⼯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员企业的负责⼈、团队核⼼成员(⼀般累计不超过3⼈),企业正常运营、招⽤⾄少1名员⼯(不含企业负责⼈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不少于50万元⼈民币(实缴),留学⼈员企业负责⼈为第⼀⼤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注⼊),个⼈股份⼀般不低于30%。
第五条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需要提交的材料
(⼀)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营业执照或法⼈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法⼈分⽀机构的,提供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员有效⾝份证件。
3.《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员签订的劳动或聘⽤合同。
5.⼈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员企业的留学回国⼈员及团队核⼼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为⾄少1名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研究⽣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郭可盈主演的电视剧2.店铺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员的,提供原⼯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境记录。
4.居民户⼝簿和⾝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共同签署的同意⼊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簿地址页和同意⼊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的,提供⼦⼥出⽣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计划⽣育政策的个⼈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证照库调取的证照,⽆需重复提交。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证照库调取的证照,⽆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申办流程
(⼀)申请单位通过本市“⼀⽹通办”系统向本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档。
(⼆)本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材料进⾏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作⽇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审核,在10个⼯作⽇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式,将⼈员信息发送⾄公安部门,并通过“⼀⽹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迁移⼿续。
第⼋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员,其配偶(须在留学⼈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中就读的⼦⼥属随迁范围。
申请⼈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提出申请时⼀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续。
申请⼈⼦⼥需随迁的,如⼦⼥在国内出⽣,须在⽗(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登记落户后⼀并提出。如⼦⼥在国外出⽣,应在申请⼈提出申请时⼀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续。
第九条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配偶和⼦⼥居民户⼝簿、⾝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出⽣证、中国护照或旅⾏证及签证、出⼊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中就读的⼦⼥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作单位的,提供原⼯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份证件及书⾯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条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条其他
本实施细则⾃2020年12⽉1⽇起施⾏,有效期⾄2025年11⽉30⽇。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实施细则》(沪
⼈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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