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09
【字 号】玉政发〔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玉政发〔201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驻玉军(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5〕183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高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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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左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及时向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迁户口流程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在全市县区城区、县区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放宽工作调动同户人员随迁落户条件。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事业单位聘用落户,其原籍同户人员可自愿选择随迁,不受条件限制。
  (三)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迁移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选择在我市就业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自愿在工作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玉溪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回原籍落户或落入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待就业后应当按就业条件办理落户。
  (四)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可在实
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及人均住房面积限制。
孔侑主演的电视剧  (五)放宽一般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且在该企业就业的,本人可以在我市县区城区、县区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的单位集体户或所在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落户。
  (六)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条件。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社区公共户。
  三、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问题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形成事实抚养的,经落户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确认不是被拐卖儿童,同时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后办理落户,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四、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符合户口迁入政策条件,无固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户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中国电视机质量排名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城镇化建设发展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5〕183号)文件精神,对照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依照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合理制定和细化本部门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的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力配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进城入市众的各项利益接续和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利特姜素拉  户籍改革推进过程中,对进城落户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经费保障,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
  (三)规范办事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提
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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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全力落实各项户籍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侵犯众利益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违纪违法人员,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务公开,营造浓厚氛围,取得众理解和支持,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