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29
【字 号】合政〔2015〕210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坐飞机不能带什么
户口流程【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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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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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15〕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的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吸引人才和解决就业人员落户,营造创业环境,释放创新活力,优化人口结构,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王心凌的图片  (二)基本原则。
王李丹电影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立足基本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城区、县(市)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合理放宽城区落户条件。在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连续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五)全面放宽巢湖市市区及县(市)辖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巢湖市市区、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县(市)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六)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地直接办理。在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解决专业技能人员落户。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市级以上体育运动比赛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前三名,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鼓励投资创业人员落户。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者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依法纳税,投资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