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品种简单(可以把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认为是经营品种简单),以个人经营为主,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的经营者,才算是个体工商户,象集镇上卖日用品的小店、理发店,集市上的早点店、水果店等都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少量的帮手,如早点店可以雇一、二个帮手;也有二、三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开一个店的。所以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三种形式,但是不论那种经营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特征都应该突出一个“小”字,即经营规模小,所谓经营规模小,主要是说经营资金少,从业人员少,在这两个因素限制下,个体户的经营规模自然小。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叫起来的名称,在五、六十年代,我们称为“小商小贩”,“小商”是指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小商人,“小贩”是指流动经营的小商人,合称“小商小贩”,国外一般统称为“小商人”,如日本把不足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不论称“小商小贩”还是称“小商人”,都恰如其分地刻划了个体工商户“小”这一本质特征。但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不知何种原因,政府的文件中全部使用了“个体工商户”这个新的称呼,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这个称呼固定了下来。
不过,在八十年代,个体经济刚刚起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这个名称并不会使人产生混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发展,一部分个体户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得法,经营规模扩大了,按理说,当经营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应该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的个体工商户依然是那些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经营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慨念的外延不应该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大。但是,现在有很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依然挂着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比如一些城市里的超市,大型小商品市场里的经营户等,他们的年营业额达到数千万,投资达到数百万,却按照个体户的模式进行管理,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此时,“个体工商户”名称就暴露出了缺陷,他掩盖了经营规模小这一本质特征。
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这个名称。“个体”两字,更多反映的是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表达了该企业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经营,不能很准确的表达经营规模小这个特征。“户”字,更象是一个量词,表示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位,也不能很好的表达经营规模小的特征。现在当一个市民看到大超市里挂着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时,绝不会疑惑他的经营规模大小,只会认为他属于非公经济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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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宇女朋友万芙伽象投资1万元和投资100万元的两个人,由于他们的经营规模不一样,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应该由不同的商法去管理,若都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来管理,必然不公允。事实上,由于《暂行条例》中没有注册资金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手续也极为简便,有不少经营规模很大的企业,恶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税务检查,最典型的要数不久前媒体爆光的“王子鞋城”偷税案。
总部设在湖北宜昌的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在十座城市开了十几家连锁店,注册资金5000万,员工1000余人,年销售额几个亿,应交税款达数千万。按照规定,他的连锁店应该登记为分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机构,并按分公司申报税务登记。但是董事长邹宏却把一些连锁店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并全部以个体户名义申报纳税,为了逃避税收检查,邹宏还要求连锁店多办一些个体户执照。为什么他衷情于个体户牌子呢?因为个体户可以不建帐,纳税方式是定税,有一个连锁店,每月定税仅5000元,实际应交税达13万。据税务部门初步查实,王子鞋城开业2年多,偷税已有7000千万,估计达亿元,这是多么巨大的税收漏洞啊!王子鞋城偷税的主要手法就是把一个大型连锁企业,拆分成数十个个体工商户,钻个体工商户不建帐的空子,销毁原始票据。王子鞋城偷税案,充分说明了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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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个体工商户应该是最微小型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需要保护的对象,从《公司法》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帐簿,唯有《暂行条例》没有对个体户建帐的要求,这是充分考虑了个体户经营规模小的特点,国外的商事立法中,同样不要求小商人建立帐簿,也是基于小商人经营规模小的特点。但是绝不能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打着个体户的牌子,享受个体户的特许规定。《暂行条例》显然缺少这种限制,在行政实务中,工商部门对经营规模大的企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一般也少有限制,有的工商部门还偏好于将符合独资企业条件的办理为个体工商户。这种挂小牌子现象,会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为个体工商户纠名,让这个名称能够充分表达出小商人的特点,使众感到其名称和经营规模名符其实,使经营规模大的企业难于或羞于挂小牌子。建议:
一、尽快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于1987年改革开放初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废止后,个体工商户名词有望慢慢从社会上消失,若代之以小商人名词,既相称又与国外称呼一致。在市场经济中,真正意义上的小商人即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受资金、信息、技术等限制,始终处于弱势的竞争地位,是需要扶持的对象,对
这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并收费,抬高了他们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门槛,是不利于个体经济发展的。国外法理认为,基于小商人的经济类型和经营范围,小商人不需要一套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也不需要对其经营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加以特别的约束,所以不少国家的商事立法都规定小商人不需要商号,不需要制作簿记,也不需要登记注册。
相比我国对小商人的管理却非常严格,有许多基层工商机关,以《暂行条例》为主要执法依据,对小商小贩施以严格的管理,对经济发展实无裨益。
二、在《暂行条例》还有效的法律状态下,作为《暂行条例》的执法主管机关——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的范围作一个界定,比如在城市里经营资金20000元以下,农村10000元以下的个人,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然后对已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认真甄别清理,把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从个体工商户名册中清理出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重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让他们回归到属于自己的商法规范中,让个体工商户名称成为真正的小商小贩的集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应该抓大放小,主要监管经营规模较大的
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应该以宽松、引导、教育、服务为主,毕竟个体户由于经营规模小,对共众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也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