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品种简单(可以把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认为是经营品种简单),以个人经营为主,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的经营者,才算是个体工商户,象集镇上卖日用品的小店、理发店,集市上的早点店、水果店等都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少量的帮手,如早点店可以雇一、二个帮手;也有二、三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开一个店的。所以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三种形式,但是不论那种经营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特征都应该突出一个“小”字,即经营规模小,所谓经营规模小,主要是说经营资金少,从业人员少,在这两个因素限制下,个体户的经营规模自然小。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叫起来的名称,在五、六十年代,我们称为“小商小贩”,“小商”是指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小商人,“小贩”是指流动经营的小商人,合称“小商小贩”,国外一般统称为“小商人”,如日本把不足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不论称“小商小贩”还是称“小商人”,都恰如其分地刻划了个体工商户“小”这一本质特征。但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不知何种原因,政府的文件中全部使用了“个体工商户”这个新的称呼,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这个称呼固定了下来。
不过,在八十年代,个体经济刚刚起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这个名称并不会使人产生混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发展,一部分个体户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得法,经营规模扩大了,按理说,当经营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应该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的个体工商户依然是那些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经营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慨念的外延不应该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大。但是,现在有很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依然挂着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比如一些城市里的超市,大型小商品市场里的经营户等,他们的年营业额达到数千万,投资达到数百万,却按照个体户的模式进行管理,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此时,“个体工商户”名称就暴露出了缺陷,他掩盖了经营规模小这一本质特征。
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这个名称。“个体”两字,更多反映的是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表达了该企业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经营,不能很准确的表达经营规模小这个特征。“户”字,更象是一个量词,表示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位,也不能很好的表达经营规模小的特征。现在当一个市民看到大超市里挂着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时,绝不会疑惑他的经营规模大小,只会认为他属于非公经济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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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宇女朋友万芙伽象投资1万元和投资100万元的两个人,由于他们的经营规模不一样,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应该由不同的商法去管理,若都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来管理,必然不公允。事实上,由于《暂行条例》中没有注册资金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手续也极为简便,有不少经营规模很大的企业,恶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税务检查,最典型的要数不久前媒体爆光的“王子鞋城”偷税案。
总部设在湖北宜昌的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在十座城市开了十几家连锁店,注册资金5000万,员工1000余人,年销售额几个亿,应交税款达数千万。按照规定,他的连锁店应该登记为分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机构,并按分公司申报税务登记。但是董事长邹宏却把一些连锁店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并全部以个体户名义申报纳税,为了逃避税收检查,邹宏还要求连锁店多办一些个体户执照。为什么他衷情于个体户牌子呢?因为个体户可以不建帐,纳税方式是定税,有一个连锁店,每月定税仅5000元,实际应交税达13万。据税务部门初步查实,王子鞋城开业2年多,偷税已有7000千万,估计达亿元,这是多么巨大的税收漏洞啊!王子鞋城偷税的主要手法就是把一个大型连锁企业,拆分成数十个个体工商户,钻个体工商户不建帐的空子,销毁原始票据。王子鞋城偷税案,充分说明了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盗墓的电影真正的个体工商户应该是最微小型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需要保护的对象,从《公司法》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帐簿,唯有《暂行条例》没有对个体户建帐的要求,这是充分考虑了个体户经营规模小的特点,国外的商事立法中,同样不要求小商人建立帐簿,也是基于小商人经营规模小的特点。但是绝不能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打着个体户的牌子,享受个体户的特许规定。《暂行条例》显然缺少这种限制,在行政实务中,工商部门对经营规模大的企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一般也少有限制,有的工商部门还偏好于将符合独资企业条件的办理为个体工商户。这种挂小牌子现象,会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为个体工商户纠名,让这个名称能够充分表达出小商人的特点,使众感到其名称和经营规模名符其实,使经营规模大的企业难于或羞于挂小牌子。建议:
一、尽快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于1987年改革开放初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废止后,个体工商户名词有望慢慢从社会上消失,若代之以小商人名词,既相称又与国外称呼一致。在市场经济中,真正意义上的小商人即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受资金、信息、技术等限制,始终处于弱势的竞争地位,是需要扶持的对象,对
这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并收费,抬高了他们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门槛,是不利于个体经济发展的。国外法理认为,基于小商人的经济类型和经营范围,小商人不需要一套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也不需要对其经营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加以特别的约束,所以不少国家的商事立法都规定小商人不需要商号,不需要制作簿记,也不需要登记注册。
相比我国对小商人的管理却非常严格,有许多基层工商机关,以《暂行条例》为主要执法依据,对小商小贩施以严格的管理,对经济发展实无裨益。
二、在《暂行条例》还有效的法律状态下,作为《暂行条例》的执法主管机关——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的范围作一个界定,比如在城市里经营资金20000元以下,农村10000元以下的个人,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然后对已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认真甄别清理,把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从个体工商户名册中清理出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重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让他们回归到属于自己的商法规范中,让个体工商户名称成为真正的小商小贩的集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应该抓大放小,主要监管经营规模较大的
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应该以宽松、引导、教育、服务为主,毕竟个体户由于经营规模小,对共众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也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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