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金巧巧资料∙【裁判时间 】2019.12.24
裁判规则
  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文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qq团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李苔蜜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淑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体质虚弱
2020开学第一课学生观后感300字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社会信用代码×××52P。
  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
烟熏腊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微,男,系该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喻湜、周灵均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孟龙、成淑妍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明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对外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文章;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擅自在其网站信息中使用《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文章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3、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网贷之家”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改正其侵权行为的声明、消除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4、判令被告因其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9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是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内容业务需求的高效助手。2019年5月9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3868479号)。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将上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也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发表涉案文章时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方式表达文章属原告法人意志创作。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
持,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文章发表当日复制了原告涉案文章(以下简称“侵权文章”),并在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文章的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作品内容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主体情况
  原告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等;被告成立于2012年2月2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
  二、原告主张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事实
  2019年5月9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86847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9SR0447722。
  2019年5月13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许可方)向原告(被许可方)出具《腾讯Dreamwriter软件及智能写作系统知识产权许可书》,内容为:鉴于许可方作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V4.0(以下简称Dreamwriter)的开发者,对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
软件(以下简称授权软件)享有著作权。现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许可区域使用上述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软件。被许可方在授权区域内享有授权软件著作权非专有使用许可:1、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不限于一台的满足授权软件运行条件的硬件中安装运行使用授权软件,被许可方运行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被许可方。2、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就制止任何侵犯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行政投诉等维权法律措施。许可方确认被许可方自Dreamwriter软件开发完成之日(即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许可书签署日已经获得许可方许可的上述授权软件著作权许可权利。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期限:2015年8月至双方协商书面终止本许可书。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qq的备案信息,显示原告是腾讯网(网站域名为qq)的主办单位。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首次发表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类文章,连标题在内共计979字,由九个自然段组成,第一自然段对2018年8月20日上午的沪指、深
成指、创业板指数及上证50指数的涨跌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三、四、五自然段分别对盘面、概念股、个股、换手率、资金流向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第六、七、八、九自然段对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银行业同业拆放利率、融资融券信息、沪深港通南北资金流向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关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原告作出如下陈述:
  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11点32分(即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
  Dreamwriter软件由原告组织的相关主创团队主持运行,主创团队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具体而言,编辑团队主要负责提出需求和提供根据其经验认为比较好的样例文章,参与文章模板升级迭代和设定触发条件,并进行内容复审;产品团队主要负责评估产品需求,设计产品方案,把编辑团队的智能写作需求转变为可实施的产品方案;技术开发团队则负责具体实施系统开发落地、迭代和维护。
  涉案文章的创作流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首先,Dreamwriter软件的数据服务模块会收集多个维度的数据,并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数据进行解析,分析其中有价值的数据,并结合历史统计数据等维度的内容,形成一定格式的待检测数据库。其次,Dreamwriter软件的触发器模块中设定了规则引擎和触发条件,智能化判断待检测数据库中的内容是否满足文章生成要求。当遍历规则引擎设定的各类触发条件时,满足触发条件的便进入写作引擎模块撰写文章。Dreamwriter软件将前述数据服务模块生成的数据输入写作引擎,写作引擎首先进行数据校验,然后通过模板撰写涉案文章。涉案文章生成后,会进入智能校验模块进行审核校对,审校完成后智能分发到腾讯网等相关平台发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