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铭、刘特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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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7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逸思 
【审理法官】肖逸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国铭;刘特航 
【当事人】黄国铭刘特航 
【当事人-个人】黄国铭刘特航 
【代理律师/律所】朱涛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黄秋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涛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黄秋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涛黄秋萍 
【代理律所】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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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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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特航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合同签订地不动产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刘特航与黄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也约定了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黄国铭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与其在原审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基本一致,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的主张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审查上诉人黄国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7:49 
黄国铭、刘特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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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7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特航。
     委托代理人:朱涛,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秋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国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逸思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国铭上诉认为,1、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刘特航事后补填的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管辖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诉人刘特航针对的物业是广州市番禺区华南碧桂园的物业,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刘特航与黄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也约定了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黄国铭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与其在原审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基本一致,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的主张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审查上诉人黄国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刘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琼瑶资料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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