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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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顺德中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工业园置业路8号(A栋1-4层)。
杨幂法定代表人:蔡先浩。
损益类科目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望江北路长美路段。
法定代表人:袁容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容娜,*,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钊,*,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系袁容娜之子。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顺悦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奎地社区邮电路旁东侧。
经营者:刘特钦,*,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广东顺德中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午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博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明公司)、袁容娜、揭阳市榕城区顺悦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顺悦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博明公司、袁容娜的共同委诉讼托代理人袁桂钊,顺悦经营部的经营者刘特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明公司、顺悦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中午公司专利号为ZL2***********.6、名称为“取暖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博明公司、顺悦经营部赔偿中午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3.判令袁容娜对博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博明公司、顺悦经营部、袁容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4日,中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取暖器”的外观专利,并于2018年7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6,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中午公司发现顺悦经营部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平台低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导致中午公司损失惨重。经查,博明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博明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袁容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中午公司的合法权益。
博明公司、袁容娜共同辩称,博明公司并未对中午公司造成侵权损害。(一)袁桂钊于2020年4月20日获得专利号为ZL2***********.3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涉案专利共有12处不同。(二)博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袁桂钊的授权才进行销售的,本案侵权纠纷发生的时间是在博明公司被授权一年之后。(三)中午公司并未在专利号为ZL2***********.3的专利授权公告期间提出异议,故博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权。
顺悦经营部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博明公司、袁容娜的一致。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一、权利状态
专利名称:取暖器;
专利号:ZL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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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广东顺德中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日:2018年4月24日;
专利授权公告日:2018年7月17日;
专利缴费情况:第4年度年费已于2021年3月1日缴纳;
专利权评价报告: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专利简要说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用于取暖,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
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二、侵权行为
博明公司系袁容娜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1日,注册资本1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暖风机、家用电器等。
顺悦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特钦,成立于2017年8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中午公司指控顺悦经营部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根据中午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及顺悦经营部的当庭陈述,顺悦经营部在其经营的1688店铺“顺睿电器厂”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中午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该店铺购买并实际收取了被诉侵权产品,可以认定顺悦经营部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中午公司指控博明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顺悦经营部陈
述被诉侵权产品系来源于博明公司,并提交了其与博明公司员工袁桂钊的聊天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上贴有标签,记载有博明公司的名称。博明公司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中午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博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认定博明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博明公司主张其是通过专利权人袁桂钊合法授权使用专利号为ZL2***********.3、名称为“暖风机(2)”的外观设计专利来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不构成侵权。但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第ZL2***********.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19年8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月21日,均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不能对抗涉案专利,故本院对博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中午公司指控博明公司、顺悦经营部共同侵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仅凭顺悦经营部从
博明公司购买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尚不足以证明博明公司与顺悦经营部构成共同侵权,本院对中午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阿宝和张冬玲三、侵权比对
当庭检视公证封存物,其封存情况完好,拆封后其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个、使用说明书1份、快递单1份,说明书上显示有博明公司的信息,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是博明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为N6。中午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上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博明公司、袁容娜、顺悦经营部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也不相似。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暖风机,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由方形底座和椭圆形风机组成,两者风机和底座的大小比例一致。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点:1.从主视图来看,涉案专利的阴影区域为方形,网孔为椭圆形,且底座未设有开关按钮;被诉侵权产品的阴影区域为圆形,网孔为圆形,且底部设有开关按钮。2.从后视图来看,涉案专利的出风口为方形,被诉侵权产品的出风口为圆形。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涉案外观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中亦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
丰收 打一字品的形状。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上区别点,但阴影区域、网孔形状、开关按钮以及背面的出风口等设计均属于消费者不易观察到的部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刘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