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
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
宽带路由器怎么设置小学生课余生活作文文号:人薪发[1994]48号
发布日期:1994-11-15
执行日期:1994-11-15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保险费怎么算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
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后视镜调节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
朱雨辰姜妍3000元的规定。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