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行武胜支行老人百万存款案例
2019年,北京的肖大爷在一次身体检查中,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好在通过吃药、化疗等手段,肖大爷的病情逐渐稳定了下来。医生经过仔细地检查后,表示:肖大爷的病情已经得到了控制,回去之后,注意饮食,按时服药,定期回医院复查即可。狐妖小红娘主题曲
就这样,肖大爷在医生的建议下,出院回家静养了一段时间。
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的一天,肖大爷再次感到身体不适,感觉有复发的迹象。他不敢马虎,急忙回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的检查结果让肖大爷大吃一惊:自己的病情又复发了。
医生对肖大爷说:老人家,您目前的情况不太好。您最好尽快办理住院,以便接受下一阶段的。
肖大爷答应了医生的要求,回家去自己的银行卡,准备去银行看看,自己的卡里还有多少钱。肖大爷记得,自己在银行卡里有一笔定期存款,算算时间,应该已经到期了。这次去银行主要就是把这笔定期存款取出来,去付住院费。
这不查不知道,一查还得了!那天,肖大爷在(退休前的)同事的陪伴下,早早地来到了银行。这家银行就开在肖大爷家附近,名叫建行武胜路支行。
据肖大爷表示:自己多年前就在这里办了张银行卡,平时若是需要拿工资来存款、理财、账户交易,都会到这家银行,并且用这张银行卡,在这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来办理业务。
同事帮肖大爷拿了张号码,很快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叫到了这张号。肖大爷在同事的搀扶下,来到柜台前面。
肖大爷把银行卡递给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输入了密码。肖大爷问:“妹子,你看我卡里有个定期存款是不是快到期了?到期了的话,我想把这笔钱取出来。”
然而工作人员的话却让肖大爷的心凉了半截:“定期存款?大爷,您是不是记错了?电脑上并没有显示,您这张卡里有办理定期存款的业务啊。”
肖大爷“腾”地一下,就站了起来:“没有?怎么可能没有?我记得清清楚楚!我就是办理了一笔定期存款!”
工作人员被吓了一跳,但还是没有改变自己的说法:“真的,大爷。不信您自己看。电脑上真的没有你说的那笔定期存款,没有任何相关记录。”
肖大爷慢慢地坐了下来,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记错了。同时提醒肖大爷:您可以打一份账单,看看到底有没有这笔账。
肖大爷同意了,说道:“妹子,那你给我打一份流水账单。我想看看账单。”工作人员很快就把流水账单打印了出来,递给肖大爷。
肖大爷接过账单,来到一个角落,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核对起了自己手里的流水账单。突然,肖大爷指着流水账单上的一处,大喊道:“这个地方是怎么回事?这钱的总数不对,我的钱呢,怎么只有这些了?”
同事告诉肖大爷:如果您认为,这流水账单的出入真的有问题,那您可以去报警。
越秀公园>奥斯卡李冰冰肖大爷点了点头,他不想让自己的血汗钱就这么白白消失了。肖大爷果断地报了警,还在派出所进行了登记。
肖大爷手里的流水账单显示:肖大爷本人所持有的一张,尾号为1164的建设银行卡在2019年的1月27日,有一笔百万元的支出,总金额为1015700元。收款一方是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一方的账号尾号为1547。
肖大爷告诉民警,自己想弄清楚,为什么自己卡里就剩下了几万块钱。这笔百万元的支出究竟是怎么回事?
由于此事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表明肖大爷的卡被盗刷了。所以,办案民警只好建议肖大爷,去银行沟通一下,能否拿到当时的影像记录,看看究竟是谁“拿走”了这笔百万存款。
肖大爷便来到了银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这笔业务交易时的影像资料,帮自己把钱回来,或者至少能够告知自己:这笔交易的支出方式、收款一方具体是哪家银行,以及这笔交易的实际收款人是谁。但是银行方面一直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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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僵持了许久,此事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21年6月,别无他法的肖大爷最终选择,将建行武胜路支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丢失的1015700元,还要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支付这笔钱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利息。
泰山旅游2021年10月,肖大爷的案件终于开庭了。本案的基本证据就是那笔交易记录。
流水账单显示:肖大爷在2019年1月26日曾到过建行武胜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取走了50216元;还在ATM自助取款机上,从卡里取走了5000元。当时,肖大爷账户上还有1028758.89元。
问题就出现在第二天的交易记录上。
流水账单显示:2019年1月27日上午九点多,肖大爷的账户上有一笔百万元的支出,支出金额达1015700元,收款一方是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一方的账号尾号为1547。此时,肖大爷的账户里只剩下了13058.89元。
一审开庭,原告开始陈述。原告一方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根据原告的口供,原告本人从来没有离开过北京市。原告还提供了一张超市的小票,小票的时间可以证明,原告那个时候(特指交易时间)在北京。
第二,原告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把这张银行卡借给他人过。这张银行卡的密码也只有原告自
己知道。原告不知道的是,这笔钱是如何转出去的?也就是说,原告即持卡人本人,并不存在“主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可能。
第三,原告表示,若是说这笔交易是通过网银交易完成的,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原告根本没有开通过电子支付的功能。若这笔交易不是通过网银交易完成的,那只能是现场交易了,可是鞍山市和北京市之间隔了几千公里,那个时候原告又在北京市,怎么可能会在鞍山市,进行这笔交易呢?
第四,原告发现自己交易有问题时,第一时间报警,而且要求银行方面(也就是被告),提供该笔交易的监控录像、交易的准确信息时,遭到了银行的不配合,被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既然原告不存在“主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可能,而被告方在面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时,并没有及时发现、制止、通知原告,导致损害继续发生,致使原告的储户利益受损。被告方应当返还自己丢失的1015700元,还要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支付这笔钱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利息。
针对原告提出的几点,被告(建行武胜路支行)一方也提出了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第一,这笔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费交易,从银行卡的流水账单上可以看出,原告(即肖大爷)知晓并十分熟悉跨行消费交易这种方式。而且交易发生之前和交易发生之后,肖大爷都曾经进行过类似的跨行消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