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学四年级语文总结【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宁01民终4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璐璐
985最低分数线【审理法官】杨璐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王某
【当事人】李某王某
刘忻 李斯丹妮【当事人-个人】李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董某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某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某
【代理律所】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建行转账【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款项数额是否正确。关于程序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截图的相关证据,上诉人亦进行了质证,故一审法院在程序上不存在违法情形。关于欠款数额。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的时间系2019年1月19日,该欠条可视为双方对之前款项的算账。因此上诉人主张用2017年、2018年的还款抵扣2019年才形成的欠条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虽称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4:41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韵诗好听的歌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民终4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借款80867.28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当庭并未质证,却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本案开庭时,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存在涂改和删除,当庭并未质证,一审法官要求被上诉人限期提供,但被上诉人是否提供,因未组织举证质证,上诉人并不知情。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借款为42万元,却提供的是692788元的证据,那么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认可的借款为42万元,上诉人在2017年、2018年的还款283132.72元及2019年1月19日之后的还款56000元在本案中都应予以扣减,也就是420000元-283132.72元-56000元=80867.28元作为计算方式,而不应以692788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综上,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王某辩称,一、一审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过举证、质证,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二、被上诉人201074年、2018年给上诉人共计出借人民币692788元。期间上诉人偿还了一部分,截止2019年1月19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上诉人共计欠被上诉人42万元未偿还,遂出具欠条一张。
qq个性签名伤感 王某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