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高中【超全整理】2021年民法典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割?
离婚时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况⽐较复杂,也是当事⼈较为关⼼的问题。房⼦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产权登记谁的名字、谁是房⼦的出资⼈,⽗母是否有出资等都是影响房产实际分割的因素。
本⽂是对《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全⾯整理,建议收藏!
⼀、婚前买房
(⼀)⼀⼈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名下,并还清个⼈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个⼈财产,另⼀⽅⽆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付了房屋⾸付款,并向银⾏贷款,房屋落在⾃⼰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财产,⽽夫妻共同还贷⽀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平分;⽽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的个⼈债务。
4、房屋落在对⽅名下,通常是出资⽅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的的赠与,按登记⽅个⼈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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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落在双⽅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律平分。
(⼆)双⽅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律平分。
张继
2、房屋只是落在⼀⼈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为⽬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上出资数额,结合公平原则来判定,没有统⼀定论。
⼆、婚后买房
(⼀)⼀⼈以婚前个⼈财产出资
销售毛利率计算公式1、房屋落在⾃⼰名下,如果已经⽀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财产的转化,算个⼈财产;如果房屋只
是⽀付了全部⾸付款,房屋按个⼈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名下或是对⽅名下,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对另⼀⽅的赠与,夫妻双⽅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双⽅⽤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名下或是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在未成年⼦⼥名下,⼀般视为未成年⼦⼥财产,由抚养⽅暂时管理。
三、⽗母出资买房
(⼀)结婚前
1、⼀⽅⽗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婚前个⼈财产。
2、⼀⽅⽗母⽀付了房屋⾸付款
ⅰ房屋登记在出资⽅⼦⼥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般会将房⼦判归登记⽅所有,由其继续⽀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和利息)及其产⽣的增值,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另⼀⽅做出补偿。
ⅱ房屋登记在另⼀⽅⼦⼥名下,⼀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的个⼈财产,⾮登记⽅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母明确表⽰赠与登记⽅或者双⽅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ⅲ房屋登记在双⽅⼦⼥名下,应认定为双⽅的共同财产。如果双⽅约定了共有⽅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步约定了各⾃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对共有⽅式没有进⾏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母均出资
ⅰ房⼦落在夫妻双⽅名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母的出资为对各⾃⼦⼥的赠与,⽽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名下就理解为对双⽅的赠与。
ⅱ房⼦落在⼀⽅名下,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的赠与,⽽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母对⼀⽅的赠与。如⽆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按份共有。
(⼆)结婚后
1、⼀⽅⽗母全额出资
ⅰ房⼦落在出资⽅⼦⼥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除明确约定为对夫妻⼀⽅的赠与外,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ⅱ房⼦落在对⽅名下(或双⽅),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母出资时的书⾯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的,⼀般会认定为对双⽅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
宋庆琳2、⼀⽅⽗母部分出资(或付⾸付款)婚后双⽅共同还贷,房⼦落在出资⽅⼦⼥名下(或双⽅⼦⼥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的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的除外。
3、双⽅⽗母出资
ⅰ房⼦落在⼀⼈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ⅱ房⼦落在双⽅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暂不处理的情况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夫妻⼀⽅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个⼈财产还贷,
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这种情况,⼀般等取得房本后另⾏起诉。(⼆)房本有第三⼈名字,法院⼀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的申请,将案件中⽌审理,告诉当事⼈另⾏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分割。
》》房产分割的5种特殊情况
(⼀)⼩产权房的分割
对于⼩产权房,因为产⽣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产⽣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分割。例如因继承⽽获得的⼩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般会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获得的⼩产权房,会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如果表⾯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般应依法宣告⽆效。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权是⼀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管公房的,夫妻只有⼀⽅在产权单位⼯作,⼀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作的⼈名下,另⼀⽅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房、两限房的分割
⼀般来说,⼀⽅在婚前申请,以个⼈财产⽀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的个⼈财产;婚后以夫妻双⽅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付房屋价款,离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公有住房的分割
在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标准价的公有住房⽽获得的部分产权,这部分产权⼀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产来源、⼯龄折算等因素,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例后,依法予以分割。
(五)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优惠取
得的物权本⾝。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有其专业性、复杂性,当事⼈⾃⼰往往难以处理,建议联系律师咨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