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婚姻制度讲起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
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法律定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
1、生育;
2、社会资源的节约;
3、情感的需要;
女明星陪睡觉价格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
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指离婚时(包括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应依据的规则或标准。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大都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地位越来越重要,离婚时分割起来也越来越困难,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有时是离婚后夫妻财产,本文统称夫妻财产分割)也倍受关注。

  夫妻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
分割不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本文的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广义的夫妻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

    修改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婚姻法'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总结历来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许多补充规定,笔者在此就修改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四十方面进行说明。

  1.明确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

  保护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步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夸天,新《婚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更加明确
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I)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诒。(2)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与婚姻家庭观念现代化的结合。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杜会的进步,用现代化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人们建立互爱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它鼓励婚姻家庭成员从事刨造性的劳动,否定不劳而获的观念。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这是与劳动创造财富的时代精神相配套的一十价值观念


  2.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修改后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有财产制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具体而言:

  第一,准确地规定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财产时,已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财产外):(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2)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面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以上5条规定可看出,修改后的夫妻法定财产制范围与修改前的相比较,缩小了规定范围.相对延长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问,尊重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十人所有财产的处分权,从而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一致,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十人权利的社会价值观念。

  第二.明确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地享有共同管理、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的确认可禁止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因夫妻一方擅自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

  3.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财产或收人,确定归一方所有的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范方式对约定财产制作了原则规定.尚无可具体操作的条款,所以,实践中真正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并不多即使有的夫妻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双方往往因约定的有效性难以璃认而发生纠纷。为改变上述状况,以适应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不同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确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投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十人财产制。(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杜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变化。在财产构成上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等;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用资金,其价值已远远超出通常的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笼统的另有约的除外”,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明确规定显得更重要。

  第二,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维护夫妻尤其是再婚夫妻和分居两地夫妻各方
的财产利益。

  对夫妻约定财产作明确规定,可使当事人在结婚后仍能保持经济上的自主权和相对独立性,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的自强自立尤其是再婚家庭中,夫妻在对前婚所保留的财产以及对各方父母和子女承担经济义务等问题上,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由此引发夫妻双方和继父母子女问的感情冲突和财产纷争,希在再婚前“约法三章”。对那些长期分居两地的夫妻来说、无形之中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生活消费单位更需要通过明确约定,从而相对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

  第三,适应现阶段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明确规定,可避免因夫妻感情危机或财产纠纷而危及个体和私营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与相关国家在迭一领域的法律冲突。

  4.美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个人财产(即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对此都有较明确的规定。我国原婚姻珐对夫妻个人财产未作规定,因此.在这次新婚娲法的修改过程中设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井作以下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园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其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合上述,我国原《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和急需修改的地方,都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增补,在此笔者就“夫妻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6I度”两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国外
  此外,新<婚姻法)针对“包二奶”、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等等问题都作了新的规定,它不仅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而且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家庭制度和离婚制度更趋完善,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同题上,都比原有的规定更加具体详踢。

本报讯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13日一公布,立即引发了一轮轮的争论。这次司法解释中,关键内容被网友归结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不少市民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 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本报记者了解到,婚前财产协议在国外非常普遍,结婚时把丑话说在前头,万一真的离婚了,分家时照着协议按图索骥,往往更有效率,也避免了异议。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更是注重保护弱者和儿童的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收入低的女性不担心净身出户
  专题文字:蒋林
  类型:欧洲多为夫妻财产共有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法定同财产制又分为: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在法定财产中,欧洲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主要以德国、法国、瑞士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婚后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主要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而美国由于不同的州规定不同,两种制度都有存在。
  原则:约定大于法定 护弱者利益
  总的来说,国外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公平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大多数国家奉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夫妻双方有权依法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如无约定,才使用法定财产制。目前,婚前财产协议在国外非
常普遍,结婚时把丑话说在前头,万一真的离婚了,分家时照着协议按图索骥,更有效率,也避免了异议。
  据说,好莱坞影星汤姆·克鲁斯在迎娶第三任妻子凯蒂时,女方的老爸是位资深律师,为两人起草了一份详尽的婚前协议。该协议规定:如果婚后未满11年离婚,凯蒂可独得他们的加州豪宅。
  国外夫妻财产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十分注意对经济能力较弱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妻方)予以特别保护。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民法进入了一个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
  他国经验
  英国:儿童权益第一位净身出户也无妨
  本报讯 英国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没有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拥有各自的财产,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但另有约定除外。
  然而,离婚时财产分割却不这么简单。牛津大学教授马维斯·马科林介绍说,在英国,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法院会依据以下因素对双方财产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财力和需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照看家庭方面的贡献等等。但最重要的是给孩子的福利。处置离婚的房产时也如此,不仅仅以房产在谁的名下来确定其归属。
  给孩子的福利是法庭决定财产分割首要考虑的因素。律师艾德瑞恩·巴奈特说,在英国涉及到离婚中的财产分配等问题时,法庭的出发点最先考虑的是未满18周岁孩子的权益。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体,他们需要父母给他们提供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和受教育的环境。
  美国:离婚成本高 女性无房也能分财产
  本报讯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美国婚姻的成本极高,和英国类似,离异后夫妻财产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和儿童。
  美国在1970年通过一部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不用任何理由即可离婚,不需另一方的同意,但必须对另一方作出高额补偿。
  结果美国在1970年以后离婚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
  法国:他人赠与也共有
  本报讯 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财产,如不能根据法律规定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各自因继承、赠与或遗赠的财产(约定财产除外)。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必须提供翔实的收入状况。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被发现人为隐瞒自己财产状况,法官将没收隐藏的全部财产,因为这是一个隐瞒共同财产的罪行。
  意大利:夫妻可设家庭基金
  本报讯 在意大利,为了家庭的需要,夫妻双方或第三人可以以公证的方式或遗嘱的方式将特定的财产、不动产、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或证券设立为家庭财产基金。第三人以非遗
嘱方式设立的家庭财产基金,以夫妻双方的接受行为完成;接受也可以以公证的方式嗣后作出。
  家庭财产基金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如果转让家庭财产基金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法官许可后才可以转让。
  日本:离婚抚慰金制度
  本报讯 日本民法第710条规定:因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及他人财产权,依民法第709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除对于所产生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外,加害人还应承担财产损害以外的赔偿责任。
  这一赔偿实际上是指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被称为离婚抚慰金
  因此,女方在离婚时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
  不想还高额房贷 争相把房子留给对方
  本报讯 从法律原则上,国外法律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并没有对房产给出特别的规定,
谍战 电视剧
而是把房产看成一个家庭多项财产中的一项。
  据统计,在美国的家庭资产构成中,房产只占总资产的33%,远低于中国的63%。伴随美国房地产市场低迷,一些准备离婚的夫妻不再像以往一样为谁能拥有房产而争执不休,甚至出现了夫妇二人争相把房子留给对方的奇怪现象。穆迪氏经济网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美国平均每6套贷款所购住房中就有将近一套的价值低于其未还贷款的价值。
  因为这一变化,离婚过程变得比以往更加复杂,因此代价也更加高昂。而另一方面,人们预计在离婚后可获得的财产也较从前缩水。一些有离婚意向但无法分得足够独立生活资金的夫妻甚至选择仍暂时住在一起。
针对我国的情况提出对策性观点或建议

年来,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新的动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
关注,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1.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农村的
婚姻家庭问题,出现了新情况,应该引起重视。《参考消息》、《家庭周末
报》、《法制文萃报》等报刊都登载过文章,虽然没有全面调查,但反映了
一种现象,一种呼声。农民的家庭问题值得重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
令人忧虑,对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影响。农民进城务工,人数超过1亿,
开始不觉得有什么问题,时间一长问题就出现了。夫妻长期分居,有的
一年就回去一次,甚至两年才能回去一次,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他
回去一次考虑很多,假期没有工资,还要花路费承受不了。农民工的权
益保护得不够,拖欠工资,住房条件差。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团
聚就受到一定影响。最近,电视上播放了一个节目叫《千里寻母记》。
这小孩的母亲到城里打工,爷爷奶奶老了,没法教育他,也没人管他。
他很失落,千里寻母,非常艰难。有一位农村妇女很感慨,她就想编个
电视剧《千里寻母记》,引起人们注意。她到一个剧作家,人家都笑话
她,但最后这位作家被感动了,决心帮助她,这位农妇卖了家里养的猪,
筹了一些款子,电视剧终于拍成了。我认为,这是一种愿望、一种呼声。
还有一个例子:去年春节,回农村去的男同志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的
一个县就有上百件,为什么,因为怀疑妻子不忠,甚至于因此而引发出
杀妻案件。这说明夫妻关系已经产生了危机。老人得不到赡养、扶助,
孩子得不到爱抚、教育,爱情、亲情都有些失衡。这些既也造句留守儿童不说再见大结局
守父母”“留守夫或妻的处境十分艰难。儿童是我们的未来,是我们的
接班人,如果失去教育就要出问题,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对这些问题
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农村的婚姻家庭,是建设新农村的一个
不可忽视的方面,立法、司法、管理部门都应该管起来,或者采取近距离
打工,可以经常回来,给打工的人一定待遇。
总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加强,只有这样,农村的婚姻家庭才
能稳定和谐。
2.年轻一代的婚姻家庭问题。年轻一代指计划生育以后出生的孩
子,他们已进入婚期,他们的婚姻家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值得我们
很好的研究,什么快餐式婚姻闪婚,还有速配婚姻等。这些独
生子女都是在爷爷奶奶的呵护下长大的,是天之娇子,以我为中心,安
于索取,不计付出。他们结婚后,遇到一点小挫折就分手。哈尔滨有对
男女,上午结婚下午离婚,一天完成了人生的两件大事,人称猝死婚
,就是短命婚姻。北京市某区法院,去年审理400件离婚案件。13
是结婚1年左右就离了,当事人大多数是计划生育后出生的独生子女。
他们敢爱敢结敢离,把婚姻自由绝对化。这种对待婚姻的轻率态度令
人忧虑。
3.老人的婚姻家庭权益问题。老人已经占到了人口的10%一
12%。这是一个很大的体。他们在婚姻、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受
到很大的干扰,老人干涉年轻人婚姻的不多了,反过来年轻人干涉父母
婚姻的多了。老年人结婚,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干涉,仿佛结婚只是年轻
人的专利,所以,《婚姻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一条,子女要尊重父母
的婚姻权利。《老人年权益保障法》虽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但《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没有什么声音,宣传的册子也很少。《妇女权益保
障法》修改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也正在修改,但《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呢?可见,老年人的问题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重视不够,将来
会引起社会不。现在美国就有老年人犯罪集团。老了没有依靠,
儿女不管,就走上犯罪。
此外,夫妻财产关系,损害赔偿问题和离婚的救济制度,也还存在
不少需要修改之处,但1~2 f:三个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关注。
三、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婚姻法》修订后已经颁布实施5年了,在制度上仍存在不少缺陷,
同时,新的情况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其他有关
java程序员工资待遇法律,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正在准备起草的农民权益保障
法等。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及有关的
法律,关键是要立足于制度建设,变粗略型细密型
1.增设亲属制度。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及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联
系,对亲属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强化家庭的功能。
2.建立婚姻学习制度。婚姻涉及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
进行婚前学习早已成为某些国家(如美、俄等国)采取的措施。进行婚
前和婚后的教育,目的是使结婚者掌握婚姻的规律,珍惜婚姻家庭,化
解矛盾的应对方法,提高家庭的素质从而稳定家庭。这也是建立学习
型家庭的要求。
3.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呈现
数量大、品种多、价值高的特点,公民的收人多样化,房产、股权等日益
增多,亟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4.健全离婚救济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此已作出了初步
规定,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而且有些还应作适当调整,如补偿
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在这方面,妇女和老人往往是主要受害者。他
们处于弱势的一方,一旦离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受到较大的伤害,如
果救济不到位,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法律关注弱者的宗旨
就不可能实现。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新的形势必然牵动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婚姻法》颁布5周年之际,我们还应继续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
和趋势,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
体系,弘扬家庭美德,更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
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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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65| 2010-03-18 13: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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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3条至第16条,此外还有第9条、第20条、第22条,以及第24条。其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配偶继承权等六个方面。总体看来,除婚姻住所决定权的规定与1985年《婚姻法》相比有所修改外,其余五个方面的权利义务与1985年《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完全吻合。由此可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进行较大的修改,它仍然持保守的立法态度,对新形势下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一些边缘性的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尚未涉及,这必然要滞后于社会生活实际,使得司法实践中凸现出不少《婚姻法》(修正案)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导致在处理夫妻间因人身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时,难以准确施控。这种现状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要不断摸索解决对策,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人身关系进行不断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