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办理婚姻法律实务的律师,应该熟练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标准,以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他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谭晶的老公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
第11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领的情形。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以支持。
冬奥会奖牌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业的生活
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1、约定优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法发【1993】32号》)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发【1993】32号】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
百里弘毅怎么爱上柳然的释(一)》第19条的规定更改了《法发【1993】32号》中的相关内容,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规定: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这类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一方因工作变化等原因获得的补偿费用,如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费等,与人身具有可分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在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应当参照这一规定。
5、对家庭共同财产,应先析产,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发【1993】32号】第20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1)《法发【1993】32号》第12条规定: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动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房屋所有人证实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所有者一方进行的除外。(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如果该投资的收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什么是白污染 7、房屋等不动产,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的
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3)关于工龄优惠购房中的工龄优惠。《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意见是,购买公房时享受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权或财产权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一方的个人财产。(5)《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夫妻的债权处理。
只恨一个人 8、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一方起诉离婚时不能请求分割另一方的遗产份额,应待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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