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也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成员的女性,知晓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有利于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也有利于激发女性积极创造家庭财富的工作热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作为武汉地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特组织一批民商事专业律师编辑整理了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部分案例,藉此奉献给广大的女同胞,希望该指南能指导女性朋友有力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促进建设和谐、富裕的小康之家。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妇女财产之婚前篇
一、婚前个人财产当明确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女性达到法定婚龄时,谈婚论嫁自然也成为女性的关注
点,恋爱、婚姻、组建家庭的课题摆上议事日程。家庭的组成首先是人员的组合即夫和妻,其次要考虑的是家庭的物质基础。
对于形成家庭物质基础的这些财产,到底哪些应属于妻子婚前个人财产,她对此又享有哪些权利,我们将通过以下问题来简要回答。
1、 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婚后的归属?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给的“嫁妆”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嫁妆是否为婚前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嫁妆”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婚前赠与的规定处理:对于婚前赠与的财物,如果没有明确指明赠与双方,即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反之,对于婚后赠与,若没有明确指明赠与一方,即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父母给的陪嫁物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
白银盘里一青螺的上一句比如,女方父母按照传统习惯在小夫妻登记结婚之后、举办婚礼之前出资为女儿购置的陪嫁物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只赠与女儿,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大家通常所理解的“嫁妆”只有在登记结婚前为女儿购置的陪嫁物品才是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否则,该“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3、 男方结婚时给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结婚时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财产,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如果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查明属于如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结婚时给予女方的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在彩礼给付未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前提下,只有在满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赠与才成立,彩礼即成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男方不能要求女方予以返还。否则,该赠与不能成立,彩礼不能成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男方请求返还,将会得到法院支持。
4、 一方婚前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5、 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什么,有何效果?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6、 婚前单位分给一方的福利房,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二、案例简析:
1、包“二奶”赠与财产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1)案件简介:丈夫胡某在新婚不久,就将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二奶”施某,并登记在施某的名下,妻子郑某得知后,将丈夫及二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受赠的小轿车
(2)法院审理:
在该案中,郑某认为胡某购车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为施某购车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开庭审理时,胡某也立场坚定地站在妻子一方,认为其购车的行为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无效的。施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胡某已婚,且所受赠的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善意取得,郑某无权要求返还。
在该案中,郑某认为胡某购车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为施某购车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开庭审理时,胡某也立场坚定地站在妻子一方,认为其购车的行为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无效的。施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胡某已婚,且所受赠的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善意取得,郑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经郑某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施某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善意取得应当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本案中,施某在取得小轿车的同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故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施某的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赠与行为因侵犯郑某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那么施某小轿车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物权法》对非合法取得物权是不予保护的。因此,法院判决胡某赠与施某小轿车的行为无效,施某应将小轿车返还给胡某与郑某。
(3)律师评析:
权氏兄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
权氏兄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
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施某接受胡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6万元价值的小轿车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胡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施某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胡某和施某的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胡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郑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施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还是8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郑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本案例中,施某接受胡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6万元价值的小轿车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胡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施某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胡某和施某的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胡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郑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施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还是8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郑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2、婚前买房、婚后办证如何认定的案例
(1)案件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
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李某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个人工资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但对于原告以婚前财产支付的首付款6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房屋已经升值,双方对房屋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李某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个人工资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但对于原告以婚前财产支付的首付款6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房屋已经升值,双方对房屋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该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的房屋系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该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的房屋系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该房产及其按揭款和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招字组词<1>该房是李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李某与王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李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李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A、该房虽由李某个人购得,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王某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如果此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B、《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尚属共同财产,而本案个人仅支付了首付款,是婚后共同按期交纳了按揭款,银行才不会起诉对
招字组词<1>该房是李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李某与王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李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李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A、该房虽由李某个人购得,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王某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如果此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B、《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尚属共同财产,而本案个人仅支付了首付款,是婚后共同按期交纳了按揭款,银行才不会起诉对
房屋进行变现处理,才保证了房屋的增值。交纳按揭款的行为虽不属《婚姻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在此应对“经营”作扩大化解释,该房因升值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其性质极为类似于解释规定的收益,故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双方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也符合公平的原则。C银项链变黑、李某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4>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A、房屋归李某所有;B、李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款为20/最强大脑王昱珩(4+6)*4*1/2+4*1/2=6万元。
<4>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A、房屋归李某所有;B、李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款为20/最强大脑王昱珩(4+6)*4*1/2+4*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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