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来源和界定为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
1、房屋来源。 年,我与前妻出资 万元,购买我单分与我的一套房屋(47平米,位于 ),后前妻病故 。在 年经人介绍与 结识并与 结婚,婚前考虑到住房面积小、居住紧张,我向单位提出了调换房屋的申请, 年 月,学校给予了调换,并要求我交纳面积差价(房屋为52平米,较原房屋多5平米。) 万元,在交纳房屋面积价差时我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坡道起步技巧图解
途家民宿网综上所述,原47平米的住房为我婚前个人财产,现房屋主要是依据我的原房屋进行的调换,并非重新购买, 仅是交纳面积价差时,出了少量资金,据此,房屋为我的个人婚前财产。
2、为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并不因使用时间而改变。
二、关于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
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述条款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而我的房屋在与结婚前就已存在,我个人向单为申请调房交面积价差也是在婚前,并非婚后所得,只是这面积价差款里面 出了杨幂遭强吻 万元,如果我在当时没有与 结成婚,那么我将作为债务人返换 的出资,也不会有新增共同财产一说,充其量是一种债务关系,即便结婚了我认为也是一种婚前借债行为,只是这种债务在婚后没有再索要罢了。但解决问题的角度,现住宅新增5平米的价值我可以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三、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
1、单位是从照顾我的角度,让我仅交纳调整房屋的面积价差,没有让我交纳地理位置增值部分的价格差。当时单位只是考虑面积照顾,没有考虑位置因素,现在说位置因素增值了,要分割增值部分。那么试问,如果调换住房没有增加面积,没有让女方出资,我是否还有向女方分割整个房屋增值部分的义务吗?或者说由于地理位置房屋贬值了,女方是否还要承担贬值损失?
2、根据民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物权所得的孳息归归它的所有权人所有,据此,我住房47平米的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的增值,应当属婚前财产范畴。仅新增的台式机添加硬盘5平米的增值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
以上是我关于房屋的意见,敬请法官大人予以审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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