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民 事 裁 定 书周扬青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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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许梅花,*,出生,苗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郭铨坤,*,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郭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吴卫娟,*,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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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许梅花因与被申请人郭铨坤、郭健、第三人吴卫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梅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案对登记在郭健名下但实属许梅花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镇××村××路××巷××号不动产(以下简称涉案不动产)二分之一份额的查封;3.依法再审改判确认涉案不动产二分之一份额归许梅花所有(价值290万元);4.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郭铨坤、郭健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许梅花与郭健二人无约定夫妻个人财产独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二审法院以许梅花与郭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两人事业互不相干为由,认定涉案不动产为郭健个人出资购买,严重违反《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及的离婚、不动产购买、郭健两笔债务及与债务相关的判决均产生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本案应适用2021年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许梅花与郭健于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6年12月20日离婚,又在2017年5月2日复婚,2018年5月7日协商离婚。两次婚姻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财产约定,除第十八条的例外情况,其余应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人第一次结婚到郭健2016年购买涉案房产已过6年时间,除婚前购买的房产可清楚区分外,其他财产早已混同为夫妻共有,郭健手中的资产必然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二审法院不应越过法律规定以及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其另行设定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因此,二审判决已违反《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不动产是郭健在与许梅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即使是在第一次离婚登记后购买,亦使用的是二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郭健在第二次离婚时隐瞒涉案不动产的情况,理应重新进行分割。按照法院查明的情况,郭健陈述涉案不动产为2016年
购买。二人是在2016年12月20日才第一次离婚,离2016年结束只有10天时间。从该情况分析,郭健购买涉案不动产的时间应是在二人第一次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不动产的登记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是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按照郭健陈述的情况还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情况,该不动产获得的时间均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无约定财产个人单独所有,购买涉案不动产所用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涉案的不动产必然是属于夫妻共有。即使郭健确在2016年12月20日以后的10天内购买涉案不动产。当时二人才刚离婚,离婚协议还没履行,夫妻共有财产还没进行实际分割。许梅花与郭健第一次离婚后到复婚,双方未实际分割财产就已复婚,第一次离婚协议没有履行,房屋没有更名。期间财产一直为二人共有状态,因此在第二次离婚时才会再次重新约定在第一次婚姻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如何分割。郭健不可能第一次离婚后10天内另行赚取足以购买房产的资金,郭健用于购买房产的资金必然源自二人还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第一次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予*方与孩子的补偿款)。许梅花长期在异地定居工作,不知道郭健购买了上述不动产。郭建与许梅花第二次协议离婚时,郭健更是隐瞒了涉案不动产的情况,导致涉案不动产在离婚时无分割,许梅花对上述不动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三、郭健与许梅花离婚远早于郭健两笔债务产生时间,双方离婚协议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况,法院应当支持许梅花的诉讼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郭健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为对许梅花进行补偿,郭健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书》将财产归许梅花所有。许梅花与郭健是在2018年5月7日协商离婚。郭铨坤与郭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在2019年4月11日,吴卫娟抵押登记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两笔均是在二人离婚后产生,完全属于郭健个人的债务,不是夫妻共有债务,与许梅花没有任何关系。郭健与许梅花二人在离婚时如何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均不影响上述两笔债务。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许梅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法院认定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两人事业互不相干为由认定郭健的财产为个人出资购买,严重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判决违法。
端午节手抄报资料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许梅花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许梅花对涉案不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鹰犬塞途本案中,许梅花与郭健于2016年12月20日登记离婚后,又于2017年5月2日登记结婚,并
于2018年5月7日再次登记离婚。郭健在两次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登记的现住址均为“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益路龙珠巷二号”,许梅花与郭健为多年夫妻且育有两子,故许梅花主张对涉案不动产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常理。结合许梅花提交的2018年5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方开设公司所发生的债务由*方承担,对于开设公司所取得的收益未进一步约定,但第三条第5项关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一、二审法院不支持许梅花对涉案不动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许梅花提出郭健故意隐瞒涉案不动产导致财产分割损失的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郭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涉案不动产,符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许梅花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梅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尊奎
审 判 员 陈可舒
审 判 员 熊 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乐嘉 非诚勿扰法官助理 彭惠连
书 记 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