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得体会范⽂
2021-07-09
  某些事情让我们⼼⾥有了⼀些⼼得后,可⽤写⼼得体会的⽅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相信许多⼈会觉得⼼得体会很难写吧,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婚姻法⼼得体会范⽂,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冬的偏旁部首
  婚姻法⼼得体会1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我认为这是⼈们思想开放的⼀种体现,不像⽼⼀辈的⼈,就算不幸福也会⼀辈⼦在⼀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定的作⽤,但是作⽤我认为真的不⼤,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但是,新婚⼼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个好⼥⼈在新欢⼀个男⼈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个男⼈的财产,在⼀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
如果⼀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车⼦都是男⽅买的,现在离婚了,⼥⽅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空空的离开,男⼈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呢,她最⼤的资本就是⾃⼰的真⼼和当年的青春,真⼼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百年,⼜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留的后路,中国,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常重视妇⼥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常之⾼的。离婚后,男⽅不单要⽀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孩抚养费。像⽇本,男⽅的⼯资都是直接打到⼥⽅所开银⾏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都是归⼥⽅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为保护妇⼥权利⽽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点,对妇⼥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个民族强⼤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的第⼀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在社会⽣存环境的程度,可以影响甚⾄决定下⼀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种保障,⼀种维系,⼀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是⽬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切。悲哀,悲剧,⽆耻。都不⾜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
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辈⼦爱不更⾃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的⼥⼈还敢⽣孩⼦啊。等下刚⽣了。男⼈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睡⼤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不是你丫的。⼤街上睡去。如果⼀个⼥⼈有点底⼦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的⼥⼈呢?那真离婚,带个孩⼦。怎么⽣活?⽽且试想⼀下,如果⼀个⼥⼈没底⼦,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就会判给男⽅的可能性⾮常之⼤。⽽现在⼜都只有个把⼩孩,那这样⼀个⼀⽆所有的⼥⼈⽣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上掉下⾁都不能归⾃⼰所有。这不是把⼈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来⼀⼑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相对⽽⾔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体。⼀个连弱势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还把这个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和孩⼦的地⽅打。
  新《婚姻法》对⼥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不得不⾃⼰去创造,不得不⾃⼰
去奋⽃。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成为⼀个⼤⼥⼈。所以说,⼤⼥⼈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作为⼀个男⼈,⾸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有钱有势的⼈在⼀起研究的⾃⼰的退路,以便⾃⼰以后更好的“呵护⼥性”。
胡定欣电视剧>竹林七贤是指哪七个人  婚姻法⼼得体会2
  婚嫁市场上,⽆数⼥⼈⽼公就要看男⼈的硬件,⽆⾮就是房⼦车⼦票⼦。其中,有没有房⼦成为了⼥⼈和⼥⼈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先,别再做傍⼤款的梦,⼤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有房⼦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男⼈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孩⼦们,尤其是渴望通过男⼈⼀步到位的⼥孩⼦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你们真的.⽩头到⽼,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实在想要保证⾃⼰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个婚前协议,内容:“双⽅亦可约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道关卡。⽆数情侣在此⾯前会现原型,⼀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有要求,男⼈会犹豫。双⽅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这样,免得有天分⼿时还不⾄于⼤打出⼿。
  第三谨防⽼公婚外恋,届时⼈⽼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要注意,那就是⼀旦⽼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是男⼈结婚前买的,如果⽉供妻⼦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仍然会很惨,⼈⽼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强⼈吃了定⼼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例也在扩⼤。尤其是⼀些⼥强⼈也不可⼩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强⼈的权益,⾄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的危险。 :请记住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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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最好还是⾃⼰去创造。
关于读书的成语  新《婚姻法》对⼥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不得不⾃⼰创造,不得不⾃⼰去奋⽃。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成为⼀个⼤⼥⼈。所以说,⼤⼥⼈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婚姻法⼼得体会3
  婚姻法确⽴了婚姻⾃由,⼀夫⼀妻,男⼥平等,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实⾏计划⽣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婚姻法》中还设⽴了六项禁⽌性规定:1.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2.禁⽌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重婚,4.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5.禁⽌家庭暴⼒,6.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下结婚的内容。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结婚,是指男⼥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为。那么⼀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履⾏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
双⽅必须⾃愿,男⼥双⽅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续则是指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双⽅⼀定要亲⾃、本⼈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了法定⼿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条对⽆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效的。其次《婚姻法》第⼗⼀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得体会4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下我个⼈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现的,⾃其产⽣之时起就担负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产和社会⽣活中发挥着重要作⽤。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再⽣产的职能。⼈⼝和⼈⼝再⽣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缘关系为其⾃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育⼦⼥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活中起着重要的作⽤。家庭的经济职
能,反映了⼀定社会⽣产⽅式和⽣活⽅式的要求。与奴⾪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定要把家庭进⾏到底装⼊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应当是男⼥双⽅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的感情完全消失,⽆法继续共同⽣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带来莫⼤的痛苦,对于⼦⼥、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益的。因此实⾏离婚⾃由可使当事⼈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由是结过婚⾃由的必要补充。从坏⽅⾯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些当事⼈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体⼒⾏的婚姻,同时⼜要依法实⾏离婚⾃由,满⾜⼈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离婚⾃由⽽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为。防⽌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由是完全⼀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离婚⾃由决不意味着当事⼈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盾和纠纷,⼀般说来可以通过⾃我调整和他⼈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段。婚姻关系是⼀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化发展⽔平还不⾼,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为的当事⼈要进⾏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的惩罚⼿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量⼯作仍⽆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
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们依法享有离婚⾃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这种权利去损害他⼈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波。其⼀“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要求⽀付该补偿或⽀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
其⼆“登记于⼀⽅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未经另⼀⽅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续,另⼀⽅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先要追究的是“养⼩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前的新解释只是单⽅⾯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对双⽅的实质⾏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夫⼀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于第⼆条,它的危害性更⼤。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共睹。⽽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般房产都有男⼈购买。使得男⼈的离婚成本⼤⼤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体和⼥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娶了⽼婆过⼏年腻了,个借⼝离婚,⼥⽅将是两⼿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是男⽅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过错⽅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出轨⽽离婚的,按照新解释,⼥⽅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降低了对⼥性权益的保障,⽽且会怂恿男⼈朝三暮四,从⽽引起社会⽭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让⼈有机会钻篓⼦,从⽽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原则再⼀次被荡平。男⼥平等的⼀夫⼀妻制完全可能⾛向“买办婚姻”,有钱的⼈选⼥⼈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性⼜⼀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它的最终效果是再⼀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
使得⼈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间情感更增添⼀层阴霾。真情被摧残,⼈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所有者必不⽢⼼,因⽽⾛向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