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摘要:婚姻财产制度(亦即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婚姻关系的缔结必然导致当事人相互财产关系的改变,需设立一定制度予以规范,婚姻财产制度还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因素。因此,婚姻财产制度就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目前我国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各国夫妻财产制各有不同,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中美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比较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历来是中外各国婚姻家庭立法关注的焦点。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 此外, 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信件格式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
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夜宴谁杀了皇后(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 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伊能静离婚了吗(三)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4月修改后,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实及其引发的种种社会和家庭问题, 结合本时期家庭经济多元化的情况, 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文化、人文素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基本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但也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我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具体包括:其一,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民事基本法。这主要是指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2 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发生在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因此《 民法通则》的颁行,一方面结束了婚姻法学界长期存在的婚姻家庭法究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组成部分的争论;另一方面又正式宣告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而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它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以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规定,不仅直接规范着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财产行为,而且也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内容的一部分。其二,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它分为六章,共51条,有关夫妻财产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另外在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两章中也涉及到部分内容。第三章第17 条规定了夫妻共
同财产的种类及权利,第18 条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第19 条规定了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约定的形式、对内对外效力;在离婚一章中,第39至42条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补偿请求权、债务的清偿、生活困难的帮助等作出了规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则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其三,属于宪法性规范的法律。这主要指199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这部法中,不仅以专门的篇章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益,而且在婚姻家庭权益一章中又对已婚和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及时补充了我国婚姻法对妇女财产权益规定的不足,而且对司法实践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纷繁复杂,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问题又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仅补充了婚姻法规定的不足,而且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其一,对适用新制定的重要法律的系统解释。例如,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于当年的12 月24 日公布、27 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属于这一类别。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尽地解释了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一些新增规定的含义,明确了可能引起歧义的一些条文的实质内涵,填补了法律条文的某些漏
洞和空白,这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及时的帮助,其中也有一些条款涉及到夫妻财产问题。其二,对当前一些重要案件如何具体应用现行法律的解释。例如,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它针对原婚姻法第31、32、33条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若干解释。
二、美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美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是由一系列的判例法和制定法所组成。根据《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财产契约对法定财产制作出变更。在美国,婚姻家庭以及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并不由联邦法律管辖,而是由各州的立法加以规定。由于美国各州的立法受到了不同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理念的影响,故各州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美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在原属法国和西班牙殖民地的州的立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包括亚利桑那州、加州、
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得克萨斯、华盛顿及威斯康星州等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其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尤为典型。
美国于1848年通过美西战争取得对加利福尼亚州土地的控制权后,与墨西哥签订了著名的“西班牙条款”,承诺美国有些州将承袭西班牙法律。加州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就是源于早期的西班牙法律。
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个类别。
我最亲爱的你过得怎么样是什么歌夫妻共同财产权意味着在婚姻存续状态中,由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因劳动所得的收入或用该收入购买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贡献而获得实质性增值时,则该项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控制权和处分权,在就共同财产进行协商时享有平等的地位。如果没有配偶的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不得单独买卖、转移、处理或设定超过一年期以上的抵押。在债务承担的原则上,为共同生活所付费用或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个人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比如从一方父母处获得赠与或继承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此类财产日后产生的收益;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大多数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州,均把婚后在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收益也视为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权、控制权和处分权。夫妻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和其名下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不受必留份的限制。同时,夫妻双方各自负担因其个人财产而产生的税款和个人债务。
分别财产制也在很多州实行。美国很多州的立法深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所以这些州主要以分别财产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其主要内容表现为:(1)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独自享有所有权。另外,夫妻也可以共同拥有一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并独立行使收益权、处分权。夫妻也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契约作出约定,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夫妻一方经对方授权,可以作为对方的代理人代对方从事交易活动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3)债务的承担。因夫妻双方对其各自财产享有唯一的所有权,且独立行使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故夫妻双方各自承担其个人债务。除了上述采取夫妻
共有财产制的州以外,美国的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岛实行财产公平分配制。
综上所述,美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是由一系列的判例法和制定法所组成。其中体现出美国社会对私有财产保护方面无可动摇的某些基本原则,这说明,男女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依然无法撼动私有制社会财产法律的基石。当然,根据一般性法律规则,夫妻双方可以另外通过签订契约对法定财产制作出变更,比如,将一方婚前的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
青春有你2投票通道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美国和英国一样,美国法中也没有明确就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通常夫妻约定的契约具有优先效力。比如,夫妻一方愿意让与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给对方(比如在房产证书上加入另一方的名字等),法律理所当然地予以认可。在美国,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政府均免征各项税赋,这几乎是世界发达国家的一种惯例。
(二)美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
早在殖民地时代,美国许多地区就适用普通法。独立以后,许多州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以英国法为其主要的渊源,但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的法律中某些封建传统并没有为美国法所继受。在原殖民地时代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则比较大,特别是在财产制度上。所以,“从法律的编制方法看,美国早期的家庭法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列,但是在现代,制定法已取代了判例法的地位,成为家庭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各州的家庭立法构建了家庭法的结构、体系、重要制度和基本内容,可以说,美国的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司法判例虽然仍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对各州已有的规范予以完善或是对尚未规范但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补充”。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联邦外,各州都有立法权,因而其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主要是由以下部分构成的:
1、州家庭法。在美国的历史上,婚姻关系一直由各州制定法律予以管理,婚姻家庭法属于各州立法范畴。所以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都有自己的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各州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有所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不断增多。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1892年成立了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致力于各州法律的统一工作。在家庭法领域,该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其中涉及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主要有:19
70年通过,并于1971年经该机构修订的《统一结婚离婚法》,该法分为五篇,其中只有离婚一篇有关夫妻分居协议、财产分配、扶养等问题的规定涉及夫妻财产关系:1983年制定的《统一婚姻财产法》,该法分为26节(条),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关于该法中一些概念的一般定义、配偶间的义务、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本法效力、配偶财产的分类、管理和处分、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配偶间财产的转移、债务、保护与配偶交易的善意购买人、婚姻财产协议、财产所有权和生存者所有权的不同形式、人寿保险单及收益的分类、延期就业利益的分类、混合财产、配偶间的赔偿、无效婚姻、婚姻解除和配偶死亡时财产的处理、配偶全部共享财产以及适用与解释的规则和统一性等;1983年通过的《统一婚前协议法》,该法共分13节(条),具体内容包括对婚前协议和财产的定义、婚前协议的形式、内容、效力、变更和撤销、执行、婚姻无效时的处理、诉讼限制、适用和解释等。此外,还有《统一互惠抚养费强制执行法》、《州际家庭扶养法》、《共同财产权统一处置法案》等法律中也一些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但这些统一法律并无法律约束力,是否采纳主要取决于各州的意愿。当然,在上述法律中,有的已被所有的州认可,有的已成为各州立法的范例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州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