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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渊源及发展
一、夫妻财产制的渊源―罗马法
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中没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罗马法的继承者们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个变革。虽然罗马法中没有成文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却有诸多夫妻财产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与当今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诸多不同。一般认为,罗马法的夫妻财产制存在于市民法与万民法之中。
市民法时期。市民法是罗马早期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在市民法时期,罗马采用的是夫权婚姻。在该婚姻模式下,夫妻财产采用的是统一财产制。女性由娘家嫁进夫家后,与娘家脱离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失去娘家财产的继承权,受夫家家长制的管理。妻子的婚前婚后财产由丈夫管理,丈夫负担妻子的各项支出。离婚后,妻子与孩子一起享有分配财产的权力,但是妻子没有权利主张婚前财产。这一时期的夫妻财产制是宗教与世俗关系的产物。
万民法时期。《十二铜表法》后,罗马逐渐实行无夫权婚姻,妻子在出嫁后不处于夫家的家长权下,仍处于父的家长权下,这一时期的夫妻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妻子保持已有财产的权利,可以管理、处分自己的财产;离婚后也可以主张自己的婚前财产。虽然万民法有其弊端,但是在确立夫妻财产制、确改善女性家庭地位方面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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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1、明确了共有财产范围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即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共同支配。这一夫妻财产制度体现了当时的经济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夫妻财产制不能满足新时期人们对于夫妻财产制的新要求,面对收入多样化、共同财产的变化,这种夫妻财产制对共有财产规定不明,没有对个人财产进行规定,无法满足现代需要。而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有重大进步,它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财产共有的范围,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归属的条件。此规定提高了夫妻财产制的实践性,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战菁一2、界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未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根据1980年《婚姻法》可推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可以约定归属。新《婚姻法》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且,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
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防止从婚姻中获取不当利益的事件发生。新《婚姻法》不仅满足了夫妻双方个人特有财产的需要,区分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也利于解决夫妻财产权益纠纷。
上传视频到优酷3、补充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的正式确立,该规定旨在适应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需要,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法律实践。为此,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内容、形式、效力等。这样细致的规定利于尊重夫妻双方财产自主的权力,维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保护交易第三方利益,也防止了夫妻间订立不公平财产协议。
4、完善了离婚时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
新《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考虑了农村的实际情况: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夫妻离婚后女方在娘家丧失了土地经营权,在夫家有地却种不得,严重侵害了离婚后的女性权利。新《婚姻法》把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延长至离婚时,双方离婚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不满意的可以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得知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对我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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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生活意义重大。
首先,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越完善,越利于司法实践。夫妻财产制对共有财产、特有财产、约定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使法官在裁判时有法可依,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了争议。其次,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全面规定,健全了法制,更有力地体现了私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把对夫妻财产制的关系延续到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过程中,更有利于维护私法公正。这对夫妻关系解除后各方财产权益的保障提供了依据,对依法判决后财产遭受损失的一方给予了补救措施。再次,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保障了婚姻的纯洁性与持久性。有效遏制了通过婚姻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社会风气,鼓励个人通过劳动致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利于稳固婚姻关系。最后,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能较好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因为,好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现夫妻财产的独立性,能尊重个体的独立权利,体现意思自治;并且能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