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夫妻约定财产 (1)
(二)夫妻个人财产 (2)
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 (2)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2)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
(三)夫妻共同财产.....................................................................3 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4)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4)
(二)“生存能力”的划分...............................................................4 三、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5)
(一)对借款中争议借据处理 (6)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6 参考文献 (9)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内容摘要
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需要分割。随着经济转变、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问题较之过去更为复杂。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明确约定财产、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其次提出了夫妻财产分割完善策略;最后分析了关于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随着时代发展,近几年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或农作物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现
在,夫妻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显多元化、复杂化,而1980年《婚姻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终于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也相继生效施行。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现笔者就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作些肤浅的探讨与分析。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而且也终止了夫妻间原有的财产关系,因此,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那么,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对之加以发展,对约定的方式、内容、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此制度得以建立、发展、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夫妻财
产的处理。它的建立
和完善减轻了法定财产制的压力,对某些比较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定财产制度规范不够妥当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合法的约定产生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芬的组词
(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夫或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或者婚后某些法定财产归夫或妻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理所当然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首次明确增设个人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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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即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前的时间,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除非有约定,否则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这与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第6条规定所规定的,有较大改变。2001年月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意味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后永远属于个人,这样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保证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必须的费用,有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但笔者认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当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住院时,医疗等费用往往支出在前,赔偿在后,而医疗等费用的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有时甚至连向加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提前支付的这一部分费用,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后,须先扣除预先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后,才能归受害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这与《财产分割意见》第2 条规定的:“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有明显的区别。其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较为明确的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无偿地划归为共有财产,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从民法理论上看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这一修改也与世界各国立法相接轨。如德国民法典约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应除去保留财产”,作为保留财产的有:“夫妻一方由死因处分而获得的财物或受第三人无偿赠与的财物”;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夫妻婚前原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割各方所有”。这可以充分说明新《婚姻法》的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而法官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必须重视一个关键点,就是“确定”两字。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笔者认为
在审查合同中有无“确定”,应视合同条款中是否指明某物给某某个人所有,“个人”二字为重点,若没有“个人”的字眼,应视为没有确定。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个人财产更符合个人财产权利的需要,对夫妻间都有益处,平等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此物应专为个人作用,为个人生活上、职业上必需之专用财产,且在夫妻财产中所占比例不大,此物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其价值就失去或减低,如衣服、鞋帽或一方佩带的金首饰,若少量用以打扮的,都应属个人专用财产,若金首饰用家庭存款购买,
用于保值的,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分割此类财产时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刘亦菲 曾轶可(三)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及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则是对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内容更为具体的规定。
虽然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有详细的规定,对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财产情况复杂多样,也有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财产分割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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