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第25卷第6期 ·77
·
医院法治
①国家癌症中心/国家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100021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郭晓斐① 李 宁① 高 菲①
【摘 要】对非营利法人的法律规定和属性进行分析, 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项政策。通过结合《民法典》来阐述 “非营利性”的含义,并对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些营利性行为进行梳理,进而从立法完善、政策促进和机构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有关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发展的建议,在“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行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关键词】民法典 非营利性 社会办医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660/j.issn.1671-0592.2021.6.25
Comprehension and analysis of medical management in non-profit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GUO Xiaofei, LI Ning, GAO Fei // Chinese Hospitals. -2021,25(6):77-78
【Abstract】Analyzing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attributes of non-profit legal persons can provide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the policy of encouraging and guiding social capital to set up non-profit medical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Civil Code’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meaning of ‘non-profit’, and sorts out some profit-making behaviors of non-profit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practice. Then,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policy promotion and institutional management, i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non-profit nongovernmental medical services, and plays a more active rol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ealthy China strategy.【Key words】Civil Code, non-profit, nongovernmental hospital
Author's address:National Cancer Center/ 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Cancer/ Cancer Hospital,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and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No.17, Panjiayuan Nanli,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1,PRC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这种法人类
型进行了相应规定。以《民法典》为视角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法律性质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和探讨,对社会办医健康蓬勃发展、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和持续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都具有积极意义。
1 对社会办医“非营利性”界定
1.1《民法典》对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七至九十五条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规定。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基于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和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类型。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范畴,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法典》中的捐助法人,根据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是捐助法人成立的基本特征[1]。关于“非营利性”的含义,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被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都需要明确界定和分析。
1.2 如何理解“非营利性”
国内非营利组织领域权威学者认为,
“非营利性”是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在不分配剩余利润的前提下,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2]。根据《民法典》,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法人是基于公益性目的存续,而非为谋求利润;二是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分配,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目的在于维系和促进组织的自身发展,出资人和组织成员不能从中获得分红或经济回报;三是捐助法人类型的非营利法人,捐资人(举办者)不享有对所捐财产的所有权,一旦捐资成立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享有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转为社会公共财产,不能再以任何形式转回私人财产。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根据性质不同,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了区分。实践中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多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对其登记和监管也与《民法典》中体现的精神相一致:(1)目前多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注册登记。(2)在资产和所有权方面,出资方不享有医疗机构的所有权,不得自行对医疗机构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出租或用途变更等处置;医疗机构自身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其土地、房产具有公益性质,不得进行抵押。(3)在运营管理和收入分配方面,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收入不能用于出资回报和分红,只能用于医疗服务成本支
出、医疗机构自身发展和职工待遇的提高。(4)在税收价格方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其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免税,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医疗服务收入部分可以抵扣纳税所得额,其余按规定纳税[3]。非营利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采取政府定价,医用药品采用政府指导价,某些非医学必须的特种医疗服务按照市场调节价收费并依法纳税。(5)在服务对象方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因此不能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样筛选支付能力强、风险小和费用高的患者提供服务。
2 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利性行为表现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本质区别就是,是否具有公益性和是否遵循经济学原理中的不分配约束。
然而实践中,为了规避税费负担,再加之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处于卫生行政和民政等部门交叉管理状态,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部分实质具有营利性目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将其注册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营利性医疗业务行为,与《民法典》中捐助法人的非营利性特征相冲突,给监管带来困难。
2.1 剩余分配的营利性行为
一些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通过具有隐
经济回报。如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出
资人具有决策权,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利润转移给另外设立的一家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4]。还有的医院出资人同时担任医院管理者,由医院向其支付不合理的高薪酬、技术服务费等方式间接分红。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激励不足,出资后资产归属为社会公共财产,出资人力图尽快收回成本导致上述背离“非营利性”初衷的短期行为。
2.2 经营性医疗业务行为
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还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从事经营性行为。如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超出自身目的事业范围和业务宗旨的、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相悖的超高利润特需医疗服务等行为;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通过开具大处方,增加检查项目和选择高昂价格药品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遵守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超定价收费或分解收费名目重复收费来获取高额回报。
3 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建议
3.1 完善我国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法律体系
《民法典》总则中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概括规定,其余的规定均分布于各种效力层级较低的特别法之中。此外,《民法典》中不再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统一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但在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学校的登记和管理中仍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因此出现法律缺位及法规范之间衔接不一致的情况。下一步,建议尽快出台《民法典》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营利性法人的决策执行机构、对出资人或设立人的限制、出资权益能否转让和禁止分配利润的对象等问题进行明确而系统规定;尽快修订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统一,适应社会的发展。另外,亟需一部特别法,如《非营利组织法》,进行统领,明确非营利法人的组织治理结构、议事规则和经营活动等。在医药卫生领域,可以通过《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实施条例或其他社会办医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将非营利性医疗3.2 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监管的同时,给
威乐循环泵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政策松绑
我国对社会力量办医本着鼓励、引导
和规范原则,其着力点不只是引入资金和
资本,而是动员各种人才、技术等要素参
与医疗卫生领域[5]。因此要完善营利性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区分举办主
体,在医疗机构举办之时就明确其组织架
构、资产归属和经营特征,避免政策不衔
接的情况,用制度设计切断出资人与非营
利医疗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途径。卫生、
民政和税务等部门要重点对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进行组织架构、机构运行、医疗安
全与质量、社会征信、关联交易和资产管
理、变更和退出等方面的监管。
同时,社会办医既要坚持医疗卫生
事业的公益性,又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
律,应允许经济效益转化为社会效益,实
四年级上册语文期中考试试卷分析>我们即将逝去的青春现同步发展和双赢[6]。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
基础上,进行政策的有益创新,合理引导
和适度松绑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
真正激发社会办医的动力。具体而言可以
进行以下完善:(1)因举办人收回出资成
本而一概否定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主体法律
地位和非营利属性,必然会打击部分出资
人和设立人的办医积极性。因此建议在不
影响医疗机构公益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赋
予举办人基于其出资范围获得一定财产权
益。(2)要明确医疗机构不分配额外利润
的对象和条件,如不得向出资人、设置人
和内部组织人员分配不合理的额外报酬。
向其他第三人分配利润的情况,应当具体
分析,若非营利医疗机构向第三人支付报
酬在合理的行业标准和金额之内,则合法
合规;若向第三人支付报酬超出一般行业
标准的两倍以上,且内部组织人员因此而
不当获利,则应当取消医疗机构的免税资
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或刑事处
罚。(3)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超宗旨和
业务范围的经营行为,不能直接定性为无
效。从事营利活动仅是辅助性而非常态性
业务,且最终收益用于本机构主营公益性
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应属于有效行为。
(4)可以进行相应政策突破,允许非营m356
利性医院的出资权益和经营权转让;畅通
社会办医非营利与营利性质之间的转化渠
道,允许社会办医机构按照行业和自身需
3.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规范内部管
理,健康发展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本质上是基于公益考
虑,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卫生服务而设立,
对于部分追逐利润为导向的社会资本不是最佳
选择,因此要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要
本着公益性宗旨,进行规范的内部管理,实
现健康发展。(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在
运作时,应当注意投资和资产运营相对独立的
组织机构和运营模式安排:按照民法理论的宗
旨,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予以区分;机构内
不宜放入过多资产,避免后续权属争议和退出
障碍。(2)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能力,完善
财务分析体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法律
风险管理内部体系和风险防范指标,为未来经
营提供预警;整体把控财务分析,包括偿债能
力、成本控制、资产运营和发展能力等全面指
标,以及医疗统计、职工工作质量和药品耗材
财务分析等专项指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在承接社会办医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强
品牌建设和提升营运价值,注重提升医疗服务
质量,规范医疗价格,保证医疗服务的公益属
性。(4)抓住国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
联体建设的支持和推动机遇,积极参与医联体
建设,探索创新建设模式,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工商查档
发展,推动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方式合作和
协同发展[7]。
[收稿日期 2021-02-06](责任编辑 王远美)
通信作者
李 宁: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长
助理、院办主任,主任医师
E-mai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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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Chinese Hospitals,Jun.2021,Vol.25,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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