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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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永梅,*,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鹏,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泽土,总经理。
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永梅与被告新名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名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慧茁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永
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被告新名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永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顾永梅与新名郎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新名郎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400元;3.新名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8500元;4.新名郎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79577.59元;5.新名郎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89.66元;6.新名郎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800元。事实和理由:顾永梅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新名郎公司,岗位为导购,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工作期间,顾永梅经常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未休年假。2020年7月31日,新名郎公司无故辞退顾永梅,故诉至法院。
高考最高分河南高考数学新名郎公司辩称,顾永梅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新名郎公司,基本工资每月2200元,加上其他补贴待遇每月500元,工资合计2700元。新名郎公司拖欠顾永梅2020年7月工资2707元未支付。顾永梅是自己申请离职,新名郎公司未违法辞退顾永梅。顾永梅在新名郎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加班,如果存在加班,也已支付了加班工资,年假也均已休息,如未休息也已支付过相关待遇,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民族园鞋店在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为顾永梅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8月6日,顾永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诉,要求:1.确认顾永梅与新名郎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新名郎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400元;3.新名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8500元;4.新名郎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79577.59元;5.新名郎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89.66元;6.新名郎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800元。2021年4月12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841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顾永梅与新名郎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新名郎公司支付顾永梅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3400元;三、新名郎公司支付顾永梅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13.79元;四、驳回顾永梅的其他仲裁请求。顾永梅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春节是几月几日?庭审中,顾永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数额及拖欠工资情况。新名郎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可2020年7月工资未付,数额为2707元。
2.钉钉考勤截图,证明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新名郎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即使存在加班,加班费也已支付完毕。
新名郎公司向本院提交:1.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5月31日,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度。顾永梅在仲裁庭审中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但主张续订处内容是后添加的。在本案庭审中表示对劳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要申请鉴定,但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2.薪资确认表,证明薪资标准。薪资确认表上载明顾永梅基本工资为2200元,其他补贴为500元,合计2700元。提成为:个人提成2.5提,店铺完成任务个人完成任务3提,店铺完成任务个人完成任务超额部分5提。三薪120元/天,加班10元/小时。特卖提成2.5提成。上一休一。PAD充电费额外补贴50元/月。顾永梅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离职申请、离职申请表、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证明顾永梅自己离职,劳动关系解除。
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最后工作日为7月31号,请领导批准。”顾永梅在申请人处签字,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离职申请表载明:“本人顾永梅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7月22日提出离职申请,本人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7月31日,本人离职纯属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望公司予以批准。”顾永梅在申请人处签字。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载明,顾永梅(乙方)原为新名郎公司(甲方)员工,于2020年7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方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新名郎公司在甲方处盖章,顾永梅在乙方处签字,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7月31日。顾永梅对离职申请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郑爽不介意和粉丝谈恋爱庭审中,经询问,顾永梅与新名郎公司均认可顾永梅的工作时间为上1天休1天。顾永梅主张每天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10点,中午晚上各有半小时吃饭时间。新名郎公司主张顾永梅工作时间为早上9:30至晚上9:30或10:00至晚上10:00,午餐和晚餐均有休息时间,具体休息时间自行安排。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资问题。顾永梅与新名郎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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