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
作者:汪思婕 杨 璞
来源:《新闻世界》2009年第女明星图片12期
作者:汪思婕 杨 璞
来源:《新闻世界》2009年第女明星图片12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明星隐私遭遇危机。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不够健全四年级期末试卷,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报道侵犯明星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网络媒介为例,探讨媒介披露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寻求媒介报道权、公众知情权和明星隐私权三者间的平衡。
【关键词】明星 隐私权 网络 媒介报道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形容难过的词语有哪些,是人格权的一种。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本文中所提到的明星,特指演艺领域中的知名人物,包括演员、歌手、导演、主持人等等。他们是生活镁光灯下的体,办公室摆件一举一动都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其隐私权同媒介报道的冲突素来有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明星隐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近几年来,明星隐私曝光于网络的事件时有发生。
北京卫视养生堂主持人 一、网络时代的明星隐私危机
是什么造成明星们的隐私成为网络“把玩杨幂刘恺威机场吵架”的道具?笔者认为原因有二,即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乏力。
(一)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传播在信息传递手段、表现方式上更加多样,具有自由性、虚拟性、开放性几个显著特点。在传统媒介中,媒体从业人员和普通受众界限分明,在信息筛选、过滤和取舍过程中
起决定作用的是专业的媒体工作者。互联网上,人们进行信息交流和网络活动没有地域限制。所有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信息提供者,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的角可以不断转换。把关人的作用并不明显。个人隐私在网上泄露,网络恶意攻击,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等情况不容乐观。而明星的隐私更容易得到关注。因此,在互联网上明星们的隐私权显得格外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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