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与肖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74号 
孟晚舟的老公【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肖战 
【当事人】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肖战 
【当事人-个人】肖战 
【当事人-公司】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韩滟彬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  女明星图片
苹果14和13有啥区别【代理律师/律所】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韩滟彬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斐戈韩滟彬 
【代理律所】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 
【被告】肖战 
【本院观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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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miki akama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照片作为商品配图,构成了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的知名度、上诉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的应由上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存在明显不当,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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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由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
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9:17: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肖战系演员、歌手。苏泊尚公司系天猫店铺“supersung旗舰店”的经营者。肖战提交(2021)浙杭之证字第14152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5月2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天猫”,点击进入“supersung旗舰店”,随后查看相关产品宣传页面,其中产品出现肖战肖像,具体如下:苏普GM防辐射蓝光眼镜男肖战同款手机护眼可配有度数近视眼镜女12张图片(月销量1),商品中出现一段视频,视频中包含肖战肖像1张;苏普GM防辐射抗蓝光眼镜男潮流平光眼镜框肖战同款有度数近视眼镜12张照片(月销量0);苏普GM防辐射抗蓝光疲劳眼镜女肖战同款男金丝方框眼镜框近视镜2张(月销量0);苏普GM防蓝光防辐射眼镜男潮平光镜可配度数肖战同款近视眼镜6张(月销量0)。肖战提交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2600元。肖战主张其知名度较高,提交百度百科对于肖战的介绍。苏泊尚公司提交2021年10月27日时间戳取证,显示:登录进入“supersung旗舰店”天猫店铺,点击查看产品信息,无相关产品涉及肖战肖像,其中显示部分产品销量。苏泊尚公司据此主张店铺没有营利。肖战认可真实性,但认为销量与赔偿金额没有必然联系。
苏泊尚公司提交说明,记载:其经营的“supersung旗舰店”于2021年12月20日终止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肖战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照片与肖战肖像的同一性。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苏泊尚公司天猫店铺中使用了肖战的照片作为配图,且该照片所在页面内登有明显的宣传和推广内容,现苏泊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肖战的肖像获得肖战授权,故一审法院认定苏泊尚公司在涉案天猫店铺中使用肖战照片的行为侵犯了肖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肖战已经撤回,一审法院不再处理。肖战要求苏泊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苏泊尚公司店铺已经注销,故一审法院对苏泊尚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时间由一审法院予以酌定。关于经济损失,肖战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苏泊尚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应予赔偿损失。关于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苏泊尚公司使用肖战照片的数量及用途、苏泊尚公司可能获益情况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酌情确定。关于合理费用,考虑到确有公证事实,且肖战提交公证费发票,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一、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在北京互联网法
院连续三天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肖战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布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二、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赔偿肖战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元;三、驳回肖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苏泊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赔偿数额偏高,依法应当撤销。(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可能获益情况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侵权公证书,结合公证书中记载的涉案的几款侵权产品的月销量几乎都为0,以及取证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这样一个接近月末的时间节点,显然几款涉案产品并没有什么销量,更谈不上获益情况。并且,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采用可信时间戳制作的店铺录屏,证明上诉人店铺内的产品销量均极低,店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导致上诉人无力经营,店铺于2021年12月20日终止经营。在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使用其肖像获益且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和上诉人提交的反映店铺经营状况的证据材料均能够证明上诉人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认定上诉人存在可能获益情况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从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肖像图片的情况以及目前类似案件的判赔情况来看,一审判决上诉人
的赔偿金额显然过高。参考类似案例,一审认定上诉人在“supersung旗舰店”中使用了上诉人的肖像图片为33张次,故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80000元显然过高。(三)从上诉人的侵权情节来讲,上诉人在获知被上诉人发起肖像维权之前就已经删除了店铺中所使用的被上诉人的肖像图片,应当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对此予以考虑。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起诉材料之前,就已经删除了经营店铺中所有包含被上诉人肖像的图片,应当说上诉人是主动删除的,显然较其他被动删除的情况,上诉人的侵权情节更轻微一些,一审判决未考虑该情节对上诉人来讲显然有失公平。二、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考虑上述第一项事由之外,结合当前疫情环境下的市场因素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依法改判上诉人的赔偿金额,给企业以存续的机会。上诉人因为自己经验能力资源等的限制,加上疫情等原因,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其天猫店铺“supersung旗舰店”也由于无力支付来年平台年费经营不下去,在2021年12月份关店,资金存在严重困难。上诉人由于自己的年轻无知,加上刚开始第一次创业,对明星的肖像权认识不到位,仅仅是因为自己喜欢和崇拜肖战的原因就用了他的图片,却没想到引起这么严重后果。现在上诉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诚恳的向肖战道歉,同时承诺不再犯类似错误,也努力向身边的人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追星。上诉人也恳求被上诉人能体谅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