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进化空间年红旗、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窦骁前女友奚梦瑶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974号
【审理程序】昭二审
上海李雅【审理法官】罗传继穆莉胡玉巧
【审理法官】罗传继穆莉胡玉巧
【文书类型】林更新王蓉判决书
【当事人】年红旗;王娟;刘书彬
【当事人】年红旗王娟刘书彬
【当事人-个人】年红旗王娟刘书彬
【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周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陈长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周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陈长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艳周虎陈长昊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年红旗;王娟
【被告】刘书彬
【本院观点】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若存在利息约定,一审利息折算是否正确?2.王娟应否承担偿还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王娟、年红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娟和年红旗一起去借钱的行为表明,借款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后期对于款项交付、借条出具王娟没有参与亦不影响本案共同借款的认定,且借款部分亦用于购买车辆等大额家庭消费性支出,一审认定案涉借款系王娟、年红旗夫妻共同债务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undefined 2019年11月28日,刘书彬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裁定查封了王亚娟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荆山镇江山御景7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刘书彬因此负担案件申请费252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若存在利息约定,一审利息折算是否正确?2.王娟应否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焦点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及一审利息折算是否适当的问题。年红旗上诉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利息约定,其归还的款项应认定为偿还本金,且即便认定利息,一审按月息3分折算也过高。经查,案涉借条中虽未表述利息,但刘书彬提供的聊天记录、录音资料能够证明案涉借款存在利息约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10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2%,20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3%并无不当。对于已偿还款项应认定为利息还是本金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归还款项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认定先还息后还本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当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支付利息法律保护的上限为年利率36%,一审法院对于200000元借款的已付利息按月利率3%折算并无不当。 关于王娟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王娟上诉称,案涉证据无法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查,案涉借款虽系年红旗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刘书彬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王娟认可其和年红旗一起去借钱的事实,其对于借款系知情。诉讼中年红旗自认
借款用于购买车辆和偿还以前的借款。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王娟、年红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娟和年红旗一起去借钱的行为表明,借款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后期对于款项交付、借条出具王娟没有参与亦不影响本案共同借款的认定,且借款部分亦用于购买车辆等大额家庭消费性支出,一审认定案涉借款系王娟、年红旗夫妻共同债务适当。 综上,年红旗、王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19元,由年红旗、王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43:54 红旗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红旗与王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日,年红旗向刘书彬借款100000元,借款当日,刘书彬从银行提取现金100000交付给年红旗,年红旗同时给刘书彬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2014年1月7日,年红旗再次向刘书彬借款200000元,刘书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年红旗交付200000元,同时年红
旗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年红旗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在2015年4月24日还款42000元、2016年11月3日2笔还款共计100000元、2017年1月21日2笔还款共计80000元、2017年3月24日还款10000元,合计还款232000元。庭审中,刘书彬主张此款为偿还利息,年红旗主张此款为偿还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年红旗向刘书彬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及时归还。本案中,就双方是否进行口头约定借款利息问题,刘书彬提供了双方曾经其他中间人进行调解的现场录音,年红旗对录音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通过录音内容能够认定双方约定第一笔10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为2%,第二笔20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为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本案中年红旗的还款应当先抵充借款至还款时已产生的利息,剩余款项再抵充主债务即借款本金。 关于抵充计算,年红旗在2015年4月24日还款42000元,此时第一笔1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33533元(100000元×16月×0.02+100000元×23天×0.02/30天),第二笔200
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93400元(200000元×15月×0.03+200000元×17天×0.03/30天),两笔利息合计126933元,年红旗偿还的42000元抵充后,年红旗尚欠刘书彬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4933元(126933元-42000元);年红旗在2016年11月3日2笔还款共计100000元,第一笔1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36599元(100000元×18月×0.02+100000元×9天×0.02/30天),第二笔2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108000元(200000元×18月×0.03+200000元×9天×0.03/30天),两笔利息合计146399元(36599元+108000元),本期与上期所欠利息合计231332元(84933元+146399元),年红旗偿还的100000元抵充后,本期年红旗尚欠刘书彬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31332元(231332元-100000元);年红旗在2017年1月21日2笔还款共计80000元,第一笔1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5199元(100000元×2月×0.02+100000元×18天×0.02/30天),第二笔2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15600元(200000元×2月×0.03+200000元×18天×0.03/30天),两笔利息合计20799元(5199元+15600元),本期与上期所欠利息合计152131元(20799元+131332元),年红旗偿还的80000元抵充后,本期年红旗尚欠刘书彬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2131元(152131元-80000元);年红旗2017年3月24日还款10000元,第一笔1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4199元(100000元×2月×0.02+100000元×3天×0.02/30天),第二笔2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为12600元(200000元×2月×0.03+2000
00元×3天×0.03/30天),两笔利息合计16799元(4199元+12600元),本期与上期所欠利息合计88930元(72131+16799),年红旗偿还的10000元抵充后,本期年红旗尚欠刘书彬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8930元(88930元-10000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两笔借款产生的利息为172999元(300000元×28月×0.02+300000元×25天×0.02/30天),此时年红旗尚欠刘书彬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51929元(78930元+172999元),合计551929元;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关于王娟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年红旗自认向刘书彬借款后,将该款用于购买车辆和偿还债务,另通过刘书彬妻子陈巧燕与王娟的录音可以认定,王娟对该两笔借款及还款的情况是知情的,年红旗向刘书彬借款发生在年红旗、王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消费性支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娟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