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下载视频到mp4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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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word怎么转pdf【公布日期】2015.12.10
【字 号】鲁教基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刘烨的孩子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发〔2015〕16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5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规范管理的必要途径。《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明确提出:“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
按照《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结合年检制度,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梳理,已经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且年检合格者,换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合格证》);年检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办园资格。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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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年度检验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及公示制度等,特别要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整顿力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 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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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7座车年检新规定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