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办法(草案)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方便员工外出办公,允许员工开私车办公事,为了进一步规范私车公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奇闻怪事网1、私车公用的概念:上班时间内,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用私车办理公事的行为。
2、根据公司需要,有私车公用的,应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私车公用时,由公司行政部开具《私车公用审批单》,报销人每月凭《私车公用审批单》计算公里数,按每公里数给予补贴。凭加油费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具实报销。费用报销按公司正常费用报销流程和手续办理审批和签报。
4、行车费用。公司补贴行车费用,所有私车公用的补贴标准为0.8元/公里,经审核汇总后在次月工资中统一发放。
5、私车公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投保车辆保险,由车主交纳,如交强险、商业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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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违规处及车损维修费用由车主本人负担。
7、其它车辆费用。车辆年检、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由车主交纳。
6、意外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作应急处理,迅速报案并及时联系公司行政部。车辆事故赔偿费和修理费由车主本人负担。
7、本规定从2010年10月8日颁布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
 
附:北京地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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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7座车年检新规定 (1)个人所得税:
  A.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定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举例如下:
  租金3000元/月,则:工资-2000后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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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3000-800)×20% 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B.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但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工资+3000-2000)×适用税率橡树
  C. 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A.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三项可税前列支:
  a. 汽油费  b. 过路费  c. 停车费
  B.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四项不可税前列支:
  a. 养路费  b. 保险费  c. 修理费  d. 停车泊位费
  C. 无协议时,上述七项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