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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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注1:按月计征、定额扣除
注2:实际中扣除额为:860元
计算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纳税问题
(1)税收政策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206号
(3)案例分析
【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04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1400元、年终奖10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00-800)*10%-25)+(10000*20%-375)=1660元。
【案例2】接上例,如果工资为500元,该个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20%-375)=1565元。
2、个人取得的“双薪”的纳税问题
(1)税收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629号
(3)计算:方法同“数月奖金”。
3、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区别1)税收政策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放假安排2020)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57号
3、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1)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2)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一项装修工程,共获得装修费5000元,根据协议,张某分得4200元,李某分得800元。则
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 ×80%×20%=672(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
4、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的办法》(国发〖1978〗 10 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的退职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 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203号
5、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58号
(3)案例分析
【案例1】张某提前5年(60个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从原单位一次取得收入3万元,内部退养后张某月工资为500元。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85)元。
分析:
确定税率:(30000÷60+500-800)=200
应纳税额:(30000+500-800)×5%=1485
【案例2】张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后,月工资1000元,又从另一单位任职,月工资为12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15 )元。
分析:(1000+1200-800)×10%-25=115
【案例3】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月退休工资1000元,又从另一单位任职,月工资为12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元。
分析:(1200适合情侣一起玩的游戏-800)×5%=20
6、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吃葡萄干需要用水清洗吗文号:国税发【1999】58号
7、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征免税问题
(1)税收政策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155员工离职交接表号
8、关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给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由雇佣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
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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