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成、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广西陆川县米场食品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赖雨蒙(2020)桂09民终13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开路张能旺陈凤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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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伟成;广西陆川县米场食品站;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当事人】杨伟成广西陆川县米场食品站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当事人-个人】杨伟成 你国庆加班
【当事人-公司】广西陆川县米场食品站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代理律师/律所】肖乐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陈思远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乐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陈思远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乐陈思远
【代理律所】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伟成
【被告】广西陆川县米场食品站;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本院观点】杨伟成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虽拍摄于现场,但并未全面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证人证言与米场食品站提供的现场照片亦存在不符之处,故本院综合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视频及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槎【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民事权利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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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烫猪池系内用不锈钢焊制约长1.8米、宽1.2米、深0.6米的长方体形状,四周用红砖固定,烫猪池下面可直接烧火加热,烫猪的水温约为六七十度。。地成距离烫猪池顶部约1米高,地面放置有一块约02米高的垫脚板。米场食品站屠宰每头猪收取49元的服务费,屠宰车间每天有五人上班,五人分别负责钎猪(即杀猪)、烧水、开膛、破猪头及简单清洗、过磅称
猪。米场食品站主张烧水的人员同时负责烫猪,而杨伟成则主张烫猪都是由肉商负责。事实上,由于米场食品站人手少等原因,在该站内形成由各肉商负责烫洗其选定的肉猪的惯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是否合理?2、被上诉人陆川经贸局应否与米场食品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焦点一,首先,烫猪池的功能就是对已被杀死的肉猪用较为高温(水温约六七十度)的水反复烫猪的全身约三分钟,使猪毛较为容易脱掉,该烫猪池并不存在较高的技术含量,对设计安装并无国家标准,一般由屠宰生猪企业根据其屠宰规模由生产厂家量身定做,因此,没有法律或国家标准规定必须在烫猪池顶部安装防护栏。其次,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道水温高达六七十度的危险性,何况杨伟成做为一个有着十几年零售猪肉经验,也经常进入米场食品站屠宰车间进行烫猪的肉商,更应清楚烫猪池的高度危险,而应当谨慎操作,防止跌落池中被烫伤。杨伟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跌落烫猪池被烫伤,主要过错在于其本人,应由其承担主要的责任。最后,米场食品站对每头猪收取了49元的服务费,理应提高安全、优质的服务,在生猪屠宰的整个流程操作完成后,再将白条猪交给肉商拉到市场出售。就算米场食品站内有禁止肉商进入屠宰车间的规定和警示标志,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导致形成了由肉商进入屠宰车间自行烫猪的惯例,米场食品站对杨伟成最终不慎跌落烫猪池被烫伤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该管理过失系发生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应由米场食品站对杨伟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确定由杨伟成自己承担80%责任,米场食品站承担20%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认可。杨伟成上诉主张米场食品站至少应承担70%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二,陆川经贸局仅系米场食品站的业务主管部门,米场食品站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杨伟成上诉主张陆川经贸局未尽管理职责,应对米场食品站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伟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元(缓交),由上诉人杨伟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12: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伟成是从事猪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从2008年开始在陆川县综合市场卖猪肉。米场食品站是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过程包括:由猪肉零售商选定生猪并将生猪赶到杀猪台,然后由米场食品站工作人员进行宰杀、烫猪、脱毛、开膛、清洗取出内脏。内脏交由猪肉零售商清洗,最后过磅、装车。杨伟成于2019年2月27日凌晨四点到米场食品站选定生猪后交由该站工作人员进行屠宰,在屠宰过程中,未经食品站工作人员的许可,自行进行屠宰车间烫猪,杨伟成在此过程中滑入烫猪池被烫伤并被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68%全身多处二度烧伤;2、血容量不足性休克。杨伟成于2019年4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68%全身多处Ⅱo烧伤;2、血容量不足休克;3、败血症。出院医嘱:1、注意合理休息,避免再次外伤,加强营养;2、伤口愈合后抑制瘢痕,时间半年至1年,避免太阳光照射;3、如有功能挛缩,需行整;4、不适及时就诊。杨伟成出院后按医嘱分别于2019年6月5日到陆川县卫生院、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2日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抑制瘢痕。 杨伟成受伤后2019年2月27日至同年4月25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时间57天,医疗费108694.69元,扣除医保后个人支付医疗费42262.83元;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3日在陆川县卫生院,住院时间8天,医疗费2424.13元,扣除医保后个人
陶昕然斥娱圈怪状支付221.51元;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7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时间18天,医疗费6847.19元,扣除医保后个人支付医疗费1989.05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4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时间13天,医疗费4646.7元,扣除医保后个人支付医疗费1362.23元;以上杨伟成先后4次住院合计住院96天,合计医疗费122612.71元,扣除医保后个人支付合计45835.62元。 2019年7月15日杨伟成委托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年7月25日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玉明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2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一、杨伟成本次意外伤致全身多处Ⅱo烧伤,经后:1、遗留全身多处瘢痕形成,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的14.5%,构成九级伤残;2、遗留双踝关节功能障碍。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80%、左踝关节功能丧失71%,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3、遗留右肘关节功能障碍致功能丧失46.43%,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8月13日杨伟成委托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同年8月30日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玉明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7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误工期15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杨伟成被烫伤后,米场食品站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及1000元慰问金给杨伟成,陆川经贸局在本系统倡议募捐17710元给杨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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