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公行罚决[2021]120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陆公行罚决[2021]120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09.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陆川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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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滕** 
【处罚对象分类】感谢信格式个人  建筑工地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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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30 17:22:53 
广西陆川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球是恒星还是行星陆公行罚决[2021]1203号
违法行为人滕**,男,证件号码:**********,1979年11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良**********,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马**********。
现查明2021年8月2日中午11时许,滕**在陆川县马坡镇良厚村大岭二队29号家中以注射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滕**的陈述、提取尿液笔录、指认尿液检测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滕**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陆川县公安局送至陆川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玉林市公安局或陆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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