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致霖、黄泰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胡歌与林依晨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4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兴中刘凤桃孟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致霖;黄泰榕 
【当事人】李致霖黄泰榕 
【当事人-个人】李致霖黄泰榕 
琉璃月 歌词【代理律师/律所】黄跃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跃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张雨绮袁巴元复合
【代理律师】黄跃萍 
【代理律所】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致霖 
【被告】黄泰榕 
【本院观点】黄泰榕系学生,与李致霖并无亲属关系,也没有任何担保、抵押,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黄泰榕向陈鹤清借过款,但李致霖却主张帮黄泰榕偿还大额债务并将债务写进借条本金中,这很明显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虚增债务之嫌疑。根据《最高筠子为什么自杀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温峥嵘主演的电视剧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在李致霖、黄泰榕的转账明细、黄泰榕与他人的转账明细中载明:2017年8月16日,李致霖于12时54分向黄泰榕转账10000元,“旺仔牛奶”于17时10分、17时32分向黄泰榕转账10000元、2000元,黄泰榕于17时35分向“SIX(某倩容)”转账22000元。李致霖于17时55分向黄泰榕转账10000元,“周洲”于18时44分向黄泰榕转账12000元,黄泰榕于18时52分向“小壳(某永健)”转账22000元。2017年8月28日,李致霖于18时13分向黄泰榕转账12000元,黄泰榕于19时34分向“旺旺”转账12000元。    再查明,2017年12月27日12时50分被告的父亲黄运生曾到陆川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报警称其儿子黄泰榕在
南宁经贸学校读书并被人要20万元,对方电话为186××××0505、187××××1583。本案的两份《借款合同》均有十三条款,均共五页。两份《借款合同》对于姓名、金额、日期、电话、邮箱、地址、用途、身份证号码均系采用填充方式书写,其他内容系书面打印,且两份《借款合同》的排版均相一致,内容除了金额、日期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相一致。两份《借据》均是采用书面打印,且两份《借据》的排版均相一致,内容除了金额、日期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相一致。2020年10月21日,李致霖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黄跃萍律师担任李致霖在一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11969元。签订合同后,李致霖已实际支出了律师代理费11969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黄泰榕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系在校学生,其向李致霖借款320000元无任何担保、抵押,与李致霖并无亲属关系,但李致霖却主张帮黄泰榕偿还大额债务并将债务写进借条本金中,有虚增债务之嫌疑。且黄泰榕的父亲黄运生向公安局机关报警称黄泰榕
在南宁经贸学校读书时被人要款20万元,黄泰榕存在被胁迫逼债的情形。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致霖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致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李静的老公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7:31: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泰榕于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就读于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于2018年9月在广西陆川县应征入伍,于2020年9月退伍。2017年6月份时原告李致霖已在南宁参加工作,其手机号为158××××6512。李致霖、黄泰榕并无亲属关系。2017年6月25日,黄泰榕以还网贷为由向李致霖借款,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2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借款人按期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时,不计利息,到期未归还本金从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
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日黄泰榕还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主要内容为黄泰榕收到李致霖出借的人民币现金20000元,并拍了一张照片,照片记载黄泰榕手持身份证、一沓现金及上述借据。该笔借款发生时,李致霖对于黄泰榕的学生身份及借款用途均知情。同年8月17日,黄泰榕和李致霖又签订另外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15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借款人按期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时,不计利息,到期未归还本金从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同日黄泰榕再次出具了另外一张《借据》,借据主要内容为黄泰榕收到李致霖出借的人民币现金150000元。同年11月14日,黄泰榕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上主要载明:本人黄泰榕因资金周转向李致霖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圆整(¥320000元整),并承诺三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即2018年2月14日内一次性还清)。    李致霖于2017年6月18日、8月5日、8月31日从银行分别取现20000元、70000元、100000元。同年8月16日、25日、28日、9月1日、10月2日李致霖
还通过其支付宝分别转账了20000元、10000元、12000元、700元、2400元,共计45100元给黄泰榕。黄泰榕分别通过其、支付宝账号于2017年7月25    日、8月19日、8月25日、8月26日、9月26日、10月1日、10月2日转账了2000元、900元、2000元、4306.42元、60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22206.42元给李致霖。    2020年11月12日,李致霖以黄泰榕未偿还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李致霖陈述黄泰榕的和支付宝转账所还的款项都是偿还本金,但不清楚具体是还哪笔借款。2017年6月25日的20000元借款系于2017年6月18日从银行取现20000元现金交付给黄泰榕。2017年8月17日的150000元借款系黄泰榕承诺给其部分放贷利润,其才同意出借的,并分别于2017年8月5日、8月31日从银行取现70000、100000元并将其中的150000元现金交付给黄泰榕。2017年8月31日取现100000元来源是李致霖向朋友陈鹤清所借的,由陈鹤清妻子陈锦钗转账100000元至李致霖银行账户。李致霖还陈述黄泰榕借款150000元后因放贷出去的本金未能收回,所以黄泰榕就拉李致霖入伙放贷,黄泰榕占60%,李致霖占40%。因为双方均没有资金,李致霖、黄泰榕就一起向李致霖的朋友陈鹤清借款180000元。李致霖答应黄泰榕由李致霖负责偿还所欠陈鹤清的借款后,双方就于2017年11月14日对债务进行结算,黄泰榕当天就写了320000元的借条给李致霖,这320000元包括2017年6月25日的
20000元借款本金、2017年8月17日的15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宝转账45100元,余下的104900元是李致霖答应黄泰榕由李致霖还清两人合伙放贷期间向陈鹤清所借的180000元借款,黄泰榕承诺还给李致霖的款项。李致霖也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胞李金霞账户还款295000元给了陈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