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餐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6
刘昊然考编成功∙【字 号】喀市政发[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餐饮业税率
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拘留的条件
(喀市政发〔2013〕6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喀什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餐饮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喀什市特餐饮业发展,弘扬喀什优秀民族餐饮文化,加快推动餐饮业全面升级,更好的发挥餐饮业强大的配套支撑作用和关联拉动效应,进而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使特餐饮业成为我市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主导产业,根据自治区《关于促进新疆特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党发办[2011]36号)和《新疆特餐饮业发展规划》(新政发〔201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餐饮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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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打造全疆乃至全国特餐饮名城为目标,以餐饮业大众化、规范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为导向,按照“相对集中、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积极推进特餐饮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餐饮市场秩序,发展餐饮新型业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尽快形成以大众消费为主、高端消费和农家乐消费为辅的餐饮业发展格局,推动全市餐饮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后三年,基本构建设施网点布局合理、业态多元、相对完善的现代特餐饮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老城区、新城区为核心,重要旅游景点景区为节点的餐饮业发展网格,努力建成疆内一流、疆外知名、独具特的清真餐饮基地,初步形成内涵丰富的“喀什噶尔”民族清真菜系和民族美食文化品牌。
  (一)餐饮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加快餐饮业态转型和产业升级,推动餐饮业集聚发展。加快大众化特名吃产业化发展,培植创新民生性餐饮业态,形成覆盖社区、学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等重要区域的餐饮网络;鼓励餐饮龙头企业联合推进中央厨房系统建设,打造绿餐饮产业链,夯实餐饮业发展基础;积极借助本地农产品、农业
文化资源和少数民族商业产品,打造具有吸引力的农家乐餐饮品牌。到2015年,全市年营业额过200万元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达到35家(每年新增5家以上),新增餐饮网点200个,全市餐饮业总营业额年均增长20 %以上。
  (二)实现餐饮品牌建设新突破。深入挖掘地方美食文化,提升餐饮文化内涵,全力推进新疆著名商标餐饮、“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 等称号创建工作。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的合作与交流,相互推介、引进、培育餐饮业和餐饮品牌,推动本地清真菜系、菜品和其他地方菜的融合发展。三年培育10家地区级以喀什噶尔清真餐饮为主的特餐饮企业,创建5家自治区级知名品牌餐饮企业;建成2条以上富有地方特的餐饮名街(区)。汽车进水
  (三)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达到新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餐饮业的卫生质量水平,探索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机制,大力发展环保绿餐饮,积极创建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提升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3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体,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力争使我市特餐饮业发展走在全疆前列。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两类餐饮业实行贴息贷款政策
  1、凡喀什市籍人员在市内或市外从事特餐饮业的,纳入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大中专毕业生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大中专毕业生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大中专毕业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由市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担保,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2、喀什市餐饮企业兴办中央厨房和到内地省区新办餐饮企业的,按照中小企业贴息贷款规定,由市政府指定的鑫泽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市财政给予贴息贷款。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1、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从事餐饮(包括早餐、快餐、特正餐、馕品加工、中央厨房等)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新办餐饮企业的,供电、供
水、供气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5年内实行与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天然气同价政策(由喀什地区行署统一协调),重点鼓励和扶持中小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
  2、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喀什市籍人员创办餐饮企业及吸纳的从业人员,市财政负责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微型微利餐饮企业,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严格落实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自治区36号文件规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号)
  3、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在新
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5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自治区文件规定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号)。
顺丰快递单号查询 查快递  4、对吸纳失业人员的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文件规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四)推动特餐饮业走出喀什
  1、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喀什餐饮企业“走出喀什、到疆内外各地”建店设点。
  2、加强与对口支援城市(深圳市)的沟通联系,协调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喀什市籍人员在当地创办的喀什特餐饮企业给予用水用电用天然气等方面优惠,此项工作由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负责协调落实。
  3、对喀什市餐饮企业到内地省区市建店设点吸纳的喀什市籍就业人员,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按合同给予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利用清洁环保工艺在全国各地开设馕店、烤肉店的经营者,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五)全面落实餐饮业奖励政策
  1、对通过ISO9000、HACCP等国际权威认证或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经营者,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认证费用等额资金奖励。
  2、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和全国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和新疆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竞赛、评比、命名活动。对喀什餐饮技艺创新、菜品研发和餐饮原辅料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推广进行奖励。
  四、重点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加大政策研究,积极争取项目支持。研究提出加快特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专项资金并建立专项资金激励机制;制定扶持餐饮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餐饮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特餐饮业发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协调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监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特餐饮业发展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政府办、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