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04.18
【文 号】中发[1998]7号 部队工资
【施行日期】199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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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颖有孩子吗【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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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
  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7号)
  1985年人民解放军裁减员额100万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全国共安置了93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军在八十年代裁减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员额50万。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走有中国特精兵之路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党中央的这一决策,近3年内军队将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其中1998年有5万人,明后两年的数量更多一些。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保证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顺利实现,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维护稳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促进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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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改革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裁减员额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国家行政机关正在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国有企业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是保证裁减军队员额50万顺利实现的关键所在,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了确保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
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转业问题,要统筹考虑。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批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等部门,要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干部到企业去工作。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的15%。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一般应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中解决;编制满足或超编的,所需编制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98号)的规定。对于安排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完成安置转业干部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加强同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的配
何洛洛放弃高考合,积极完成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中央国家机关要支持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
  三、对于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师职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少数接收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的规定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定有困难的,经省(部)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
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对在西藏服现役满15年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办发[1994]20号)中关于安排西藏内调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尽量按其专业对口安排。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或经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按照原在军队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优先聘任。事业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转业干部按自愿原则,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套改。
  原在军队担任中等学校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军队转为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干部转业后,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对应的地方同级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
时,其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军人保险制度建立后,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保险基金,转移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按专业编班,采取适当集中、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要坚持以转业干部上岗后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转业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转业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
  1998年中央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继续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为了保证3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增加对建房经费的投入。1998年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3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3000元的标准拨付建房补助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建房经费应落实到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转业干部自己解决住房的,建房补助费可以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