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民政部等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部队工资
文章属性
宠物狗的品种【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2.22
【文 号】[1993]政联字第7号
【施行日期】1993.12.22
【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政联字第7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一九八三年以来,陆续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为了建立和完善预备役部队工作制度,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干部的原则是:平战兼顾,分布合理,便于快速动员;结构优化,专业对口,切实保证质量;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有得干部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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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干部要首先从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预备役军官司、士兵和人民武装干部中选配,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民兵干部根据需要选配 。
  选拔到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预备役部队工作,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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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所任职务相应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年龄一般应当比本规定的退役年龄至少小4岁。
  (四)身体健康
太平洋汽车保险查询  三、选配预备役干部,由预备役师(独立团)提出计划,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后,由军分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预备役部队与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经过任职培训后,按规定办理任职和军官预备役登记手续。
  四、预备役部队干部的调整配备必须按照编制进行。预备役干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宜过大,一般应当控制在干部编制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各级军政主官要随缺随补,对不适合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要及时调整。
  五、担任参谋、干事、助理员等职务的预备役干部,一般参照本人在地方所任职务等级,确定其在预备役部队的职务等级。在预备役师机关任职的不得超过正营级职务;在预备役团机关任职的不得超过副营级职务。
  退出现役的干部,在预备役部队所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等有的,保留其原职务等级。
稻香 歌词  六、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经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以军政正职首长签署的命令公布。其权限:师级职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团有职务,由军有单位正职位首长任免;营级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连、排级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任免前应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地方党委的意见。
  七、预备役干部达到以下年龄者,应当免去其所任职务,并由兵役机关办理退役手续:排队级职务40岁,连级职务45岁,营级职务50岁,团和师级职务55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5岁。在预备役部队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地方党政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经过批准,其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本级职务退役年龄5岁。
  八、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干部,凡没有达到本级职务退役年龄而未进行军官预备役登记的,应当在1994年3月31日前,由本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今后选配到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干部,凡未进行军官预备役登记的,必须在任职的同时办理登记手续。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做好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
  九、对预备役干部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预备役师、团和上级政治机关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正团职以上干部由省军区,副团职和正营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由预备役师(军分区),副营职以下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由预备役团分别会同地方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在预备役部队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军队和地方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预备役干部被免去预备役部队职务时,应当对其作出鉴定,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十、预备役干部的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任职培训由预备役部队组织。凡未参加过正规军事训练的,任职前均应接受短期培训,学习基本的军事常识和国防知识。在职培训按照总参谋部1990年12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大纲》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预备役干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1992]参动字第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的预备役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
劳动力的收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对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幸事,在训练期间适当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制定。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活动中致残或者伤亡的预备役干部,参照《军人抚恤忧待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预备役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其他重大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违反军事纪律、有渎职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在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前,及时通报预备役干部所在工作单位。奖惩材料转送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十三、预备役部队现役军官,是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其缺额要及时补充。所需军事指挥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主要从现役部队和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中选调军政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会做众工作和专业对口的干部担任。其年龄应当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本级职务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到少小3岁。素质较差、不适应本职工作和专业不对口的,应当及时调整;有发展潜力的,应当有计划地送院校培养深造。
  各军区、海军、空军今后每年都要给预备役部队分配一些调学名额,有计划地组织现役军官入校培训。
  预备役部队师、团职现役军官的缺额,要首先从预备役部队现役军官中选配,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再从其他单位调入。
  十四、预备役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要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预备役部队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请示工作。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预备役部队做好预备役干部的选配、调整、考核、培训、兵役登记等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预备役干部的优待抚恤工作。预备役干部所在的工作单位,要鼓励支持预备役干部参加预备役部队组织的训练和活动。
  各军区、海军、空军和省军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理顺关
系,完善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编制满员、分布合理、政治可靠、训练有素、动员快速预备役干部队伍。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