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程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9
【案件字号】(2022)辽06民终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泰昆韩丹康璐
【审理法官】冯泰昆韩丹康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程洁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程洁
【当事人-个人】程洁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曲伦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基金赎回要几天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曲伦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琳薇曲伦贾方
【代理律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如何在网上下载视频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
【被告】程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半月工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什么时候是母亲节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程洁在九六六医院单位幼儿园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九六六医院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应向程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经查,被上诉人自2008年10月入职上诉人单位从事幼儿教师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十余年,双方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故上诉人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六六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00: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0月,程洁到九六六医院单位的幼儿园担任
部队工资教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7日,九六六医院因上级单位关于社会聘用人员消化分流等要求解除了与程洁的劳动关系,九六六医院支付程洁工资至2019年9月。九六六医院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程洁解除劳动关系,但已经额外支付程洁半个月工资。程洁2019年9月工资为4236元;程洁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660.86元。 本次诉讼前,程洁向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本案九六六医院支付程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810.9元;支付工资3445.95元。该仲裁委于2021年6月4日做出丹劳人仲字(2020)21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案九六六医院一次性支付程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3269.46元及额外半个月工资2118元。九六六医院不服该裁决,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程洁在九六六医院单位幼儿园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九六六医院因上级单位关于社会聘用人员消化分流的要求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与程洁的劳动关系,系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符合九六六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九六六医院向程洁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程洁2008年10月入职九六六医院处至2019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共在九六六医院处工作11年,程洁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660.86元,
故九六六医院向程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3269.46元(6660.86×11个月)。关于程洁主张的工资,因九六六医院与程洁解除劳动关系系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九六六医院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程洁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程洁一个月工资。因九六六医院已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程洁2019年工资为4236元,故九六六医院应额外再支付程洁半个月工资为2118元。关于九六六医院提出的因程洁以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身份,领取了其配偶单位发放的保险和津贴,以此认为该期间原、程洁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九六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的诉讼请求;二、九六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程洁经济补偿73269.46元、额外半个月工资2118元,合计75387.46元。如果九六六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九六六医院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九六六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
人2008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系随军未就业家属身份并领取对应待遇。上诉人认为,基于该证据中载明的被上诉人未就业家属的身份,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因此,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九六六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程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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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6民终9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经街19号。
负责人:徐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伦,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六医院(以下简称九六六医院)诉被上诉人程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辽060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九六六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九六六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2008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系随军未就业家属身份并领取对应待遇。上诉人认为,基于该证据中载明的被上诉人未就业家属的身份,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因
此,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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