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 地方大学生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最感动的一句话第三条: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 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 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赵丽颖霍建华
第七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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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 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
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后悔
部队工资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 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怎样做宫保鸡丁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军队人 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参加住房 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转业、 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
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各级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参加住 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级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