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军区
【公布日期】2001.12.15
【字 号】鄂发[2001]27号
【施行日期】200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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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发[2001]27号 2001年12月15日)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利评估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部队工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直单位接收:
  1、由省直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傲之追猎者出装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电脑开机后自动重启
  3、军队转业干部系单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外省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且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降糖水果有哪些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7、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8、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
  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
  1、转业到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
  2、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构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可以到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安置: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7、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地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到异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