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8.04.06
【文 号】[1988]政离字第5号
【施行日期】1988.04.06
周杰伦 我家没邻居【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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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8年4月6日 (1988)政离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商财政部、总后勤部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遵照执行。现代农业项目
  一、萨顶顶 周鹏凡是按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队退休干部(包括退休志愿兵,下同),都可以按国发[1987]86号文件调整退休生活费。
  二、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军队退休干部,也另外补助本人原工资的5%的退休生活费。
  三、军队退休干部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计算,已经移交政府管理和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均以“年”为单位,参军当年算一年军龄,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一年军龄计算。
  已经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军龄计算,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如遇有难以确定的问题,由原部队(原部队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处理;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由部队负责审定。
  四、凡1987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其改发退休生活费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仍按原定的时间不变;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其改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1987年10月。其中参加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其军龄津贴计发截止时间,仍按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1985]8号文件)规定计发至批准退休之年为止。1987年10月1日后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并停止计算军龄。
  凡按总政治部《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1984]政干字第521号文件)规定改发退休生活费和截止军龄计算的退休干部,其改发退休生活费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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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不变。
  原基建工程兵的退休干部,按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1983]安12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其改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仍按原定的时间不变。
  五、崔雪莉ktv照片事件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5%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军队退休干部。
  六、已经批准退休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待遇,师职以下的由军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审定;军职的由大单位政治机关审定;今后批准退休的,其退休待遇在报批干部退休时,同时上报审定。军队退休干部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由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填发《军队退休干部证明书》,其“安置地点”项,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填写。
  七、已经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由接收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其调整退休生活费的手续。调整退休生活费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研究确定。
  八、调整退休生活费增加的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具体执行办法是:(1)1983年(含)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由地方财政解决;(2)1984年(含)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其中1987年10月至12月的差额经费,先由地方垫支,中央财政随1988年经费一并下拨;1987年移交政府安置,未执行新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军队退休干部,其10月至12月的差额经费,由移交单位(原移交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转发给退休干部;(3)今后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的经费,由部队按调整后的标准向地方计拨。从第二年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调整后标准,向财政部门编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