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责任分配问题上尖锐对立,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1)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问题。发达国家一味强调保护环境,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贫穷就是最大的环境问题。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经过激烈的谈判斗争,发展中国家挫败了少数发达国家否定发展权的企图。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的“原则3”宣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鲜明地提出发展权的概念,意义在于破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承认发展中国家摆脱贫穷和发展经济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新的建立在国家平等基础上的全球环境保护伙伴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创造了条件。
(2)主权问题。按国际法规定,各国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然而,不少发达国家以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之名,提出环保责任国际化的观点,认为全球都有权干预监督一国内部的环保行为,全球各国都有责任和权利去监督别国的资源利
女儿对妈妈的爱短语用。这种论点被发展中国家看作是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来控制它们的自然资源,企图侵犯它们的主权。另外,一些西方学者还歪曲事实地认为全球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错误的发展政策造成的,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应加以限制,即“主权限制”论。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借环境问题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主权、资源主权。当然,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在全球环境问题上,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比如气候,没有一个国家能要求主权。又如海洋,没有一个国家主权能够统治全球性的海洋体系,这个海洋体系已成为人类惯用的“下水道”。所以,由于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加强,影响在扩大,进而形成了“共同的星球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但必须说明的一点是,任何无视国家主权的观念和行为都将从根本上影响国际(尤其是南北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并对国际环保合作构成障碍。新的制度安排应该使各行为主体努力减少环保壁垒,使各个国家在统一的规则之下进行有效的合作。
赣语(3)责任问题。发展中国家据实指出,发达国家的“发达”是建立在对世界资源与环境严重破坏的基础上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退化负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停止无休止地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及自身大肆地挥霍。现在发达国家保护自身环境的一个手段就是低
价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料,并不破坏自身的自然资源。日本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但却是世界木材贸易中最大的进口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1992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富裕国家的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25%,但是消耗的能源却占了70-75%,消耗的木材占85%,消耗的粮食占60%。在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尽管有不同的研究结果,但多数专家还是实事求是地认为,发达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里约宣言》提出“共同但区别的责任”,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基础之一。但美国对这一原则持有保留。美国反对将此原则解释为暗示美国承认或接受任何国际义务、责任或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责任。
(4)环境融资和环保技术转让问题。既然发达国家被证明是世界主要的污染源,它们在受益的同时理应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且,从全球环保合作的角度来说,发达国家有合作的愿望,又有比发展中国家强得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应该能承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融资和环保技术转让的义务。但事与愿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拒绝承担这一义务。发达国家提供的环境基金如杯水车薪,且承诺不兑现,还往往用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拒绝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保技术。比如,《21世纪议程》作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作为实施《里约宣言》的行动计划,在资金方面作了安排。据《议程》估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议程》活动的平均年度费用超过6000亿美元(1993-
2000年)。《议程》要求发达国家和有资金能力的国家作出初步的资金承诺。发达国家在《议程》中“重申对其达到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官方援助这一公认的联合国指标的承诺”,并表示如尚未达到这一水平,则将争取2000年或之后尽快达到这一水平。但事实上,发达国家提供的官方援助远小于其承诺值。更何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官方援助与通常意义上以支持发展为目的的官方援助如何划分,是否有相互挤占之嫌,也是发展中国家所担心的。至于高新技术,那是发达国家维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垄断地位的关键,它们当然不愿意轻易将技术转让,哪怕是为了环境保护。
(5)绿贸易壁垒问题。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变小,国际贸易壁垒逐渐转向苛刻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形成新的主要的贸易壁垒——绿贸易壁垒。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借口,实则是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出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和技术实力低下,产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成为绿贸易壁垒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里约宣言》原则第12条反对将环境保护作为新的贸易壁垒和歧视手段,要求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的环境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但事实上,发达国家的绿贸易壁垒有增无减。发展中国家对此的态度和疑虑是完全可以
徐若瑄早期图片理解的。发达国家在几十年前就完成了工业化,走过了严重的污染期。现在反过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也按发达国家现在的同等标准去做,的确是强人所难。例如《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阻止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的手段。
(6)发达国家通过一些经济活动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问题。《里约宣言》原则第14条禁止污染活动和污染物质转移到他国。但事实上这样的例子已屡见不鲜。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低,环保手段落后,又缺乏必要的技术和信息,往往就成为发达国家向外转移污染的受害者。相反,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可能成为该种行为的受害者。
(7)建立合理的环境标准以及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发言权的问题。《21世纪议程》关于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机制中提出了一项总目标、八项具体目标和四方面的活动,其中就明确提出:“查明和处理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和执行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各种困难”;“促进和支持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国际协议和文件的谈判、执行、审查和管理,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和酌情实施差别义务”;“通过制定经全球和多边协商的协议和文件促进各项考虑到各国不同情况和能力的国际环保标准”等。但至今为止,发展中国家仍是发言权上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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