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
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4.
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5.
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
为;
6.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7.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8.
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9.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10.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
12.
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13.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4.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5.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6.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17.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18.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19.
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
20.
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2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2.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
23.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4.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25.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
26.
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7.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28.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29.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30.
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31.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32.
刘思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34.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深圳法定婚假多少天
35.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6.
姜宏波鬼子来了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38.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39.
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40.
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标的物提存41.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42.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43.
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44.
张翰郑爽分手了吗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45.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46.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7.
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
48.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9.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0.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1.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
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市场营销学教材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
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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