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规则
公证提存规则。所谓的提存是指指由于债权⼈的原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减少或者完成债务的⼀种制度。那么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公证提存制度的规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或担保⼈为债权⼈的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的活动。为履⾏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为提存⼈。提存之债的债权⼈为提存受领⼈。
侯磊个人资料第三条以清偿为⽬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
以担保为⽬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住所地或债务⼈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有下列情况之⼀使债务⼈⽆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标的物提存(⼀)债权⼈⽆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债权⼈不在债务履⾏地⼜不能到履⾏地受领的;
(三)债权⼈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不清,或⽆⾏为能⼒其法定代理⼈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债的双⽅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式给付的;
(⼆)为了保护债权⼈利益,保证⼈、抵押⼈或质权⼈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货币;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设⽴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设备或租⽤银⾏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的⾝份证明;法⼈应提交法⼈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份证明,法定代理⼈应提交与被代理⼈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书、⾏政决定等据以履⾏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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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姓名(名称)、地址、邮编、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申请⼈对提存受领⼈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起三⽇内作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条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有关提存受领⼈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第⼗⼆条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提存⼈的⾏为能⼒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理科哪些专业好就业(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提存⼈具有⾏为能⼒,意思表⽰真实;
(⼆)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如提存受领⼈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提存的效⼒。提存⼈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四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或其代理⼈)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式、参加⼈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核对。公证员、提存⼈及其他参与⼈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
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第⼗五条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员进⾏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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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提存货币的,以现⾦、⽀票交付公证处的⽇期或提存款划⼊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期为提存⽇期。
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期为提存⽇期。
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期为提存⽇期。
第⼗七条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起三⽇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即告清偿。
第⼗⼋条提存⼈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
以清偿为⽬的的提存或提存⼈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提存之⽇起七⽇内,以书⾯形式通知提存受领⼈,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法。
提存受领⼈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提存之⽇起六⼗⽇内,以公告⽅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个⽉内在同⼀报刊刊登三次。
第⼗九条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第⼆⼗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
(⼀)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六个⽉的保管费⽤超过物品价值5%的。
第⼆⼗⼀条从提存之⽇起,超过⼆⼗年⽆⼈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第⼆⼗⼆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的孳息归提存受领⼈所有。提存⼈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所有。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和孳息在不改变⽤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利益的原则处理。⽆法按原⽤途使⽤的,应以货币形式存⼊提存帐户。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和利息⼀并转存。股息红利除⽤于⽀付有关的费⽤外,剩余部分应当存⼊提存专⽤帐户。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于维护费⽤外剩余部分应当存⼊提存帐户。
第⼆⼗三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本规则第六条第⼀项规定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受领⼈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出的费⽤。提存受领⼈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书。
第⼆⼗四条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书。
第⼆⼗五条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由提存受领⼈承担。
提存费⽤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出的其他费⽤。
提存受领⼈未⽀付提存费⽤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第⼆⼗六条提存⼈可以凭⼈民法院⽣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以书⾯形式向公证处表⽰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的费⽤由提存⼈承担。提存⼈未⽀付提存费⽤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第⼆⼗七条公证处不得挪⽤提存标的。公证处或公证⼈员挪⽤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员要追究⾏政或刑事责任。
医院妇产哪家好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公民、法⼈以不正当⼿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条符合法定或当事⼈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司法⾏政机关决定给付的,由此产⽣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机构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提存规则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从上⽂中我们可以看出提存是⼀种消灭债务的民事⼿段,是我国法律对债权⼈的⼀种保护⼿段。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的地⽅,欢迎进⼊店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