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故意拖延执行,债务人仍支付
迟延履行利息吗?标的物提存
提示: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
林若亚孙志浩阅读提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制裁债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的行为,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实践中,存在不少债权人怠于受领给付或者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迟迟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形。那么,债务人还需要支付此期间高额的迟延履行利息吗?
裁判要旨
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是申请执行人无条件的权利,应当允许执行法院在特定案件中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双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的表现及过错等相关因素酌情减轻或免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时某和公司诉某市国土局、某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纠纷一案经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第三项为:某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时某和公司41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四项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年后,2016年9月,时某和公司向湖北高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该院责令某市国土局向时某和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怎样去除室内异味2016年11月,某市国土局向湖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局积极履行义务,时某和公司怠于接受履行致使该局无法清偿债务,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执行费等。
2016年12月,湖北高院认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法院的执行行为未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裁定驳回某市国土局的异议。某市国土局不服,向申请复议。
2017年6月,裁定撤销湖北高院原裁定,并更改某市国土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原裁定计算自2003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裁定改为计算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国土局作为被执行人是否应无条件支付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为,《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目的在于,通过制裁债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的行为,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进一步补偿债权人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但是,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怠于受领给付或者拒绝受领给付,债权人对债务未履行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对此具体情况完全不予以考量,一律无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将对积极诚信履行债务的人施以制裁,此与设置迟延履行利息以达到促使债务人普遍积极履行义务的立法目的不符。基于此,在本案中考量以下因素(见下表),最终确定被执行人某市国土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范围。
可以看出,本案中,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履行各自义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同时,结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立法目的,对积极履行债务的一方给予倾斜性的保护,大大缩短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时间(原裁定计算自2003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裁定改为计算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好心分手粤语怎么唱当然,也考虑到了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未穷尽设法履行债务措施的过错以及未实际履行债务的事实,选择以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略高于按照《迟延履行利息解释》计算的方法)弥补债权人一般债务利息的损失。在本案中充分、合理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的做法值得各地法院借鉴,应给予高度肯定。
实务要点总结
关于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几点应重点注意:
关晓彤个人资料一、注意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方法发生了变化。2014年8月1日前,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日期,此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2014年8月1日,即《迟延履行利息解释》施行后,将迟延履行利息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标准统一确定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其计算结果接近于(低于)一般债务利息。实践中,存在很多因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存在纠纷的案件。根据处理类似问题的态度,一般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尽量不给予债务人较大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