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冬日暖阳阅读答案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 未生效 |
要约可以撤销 |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失效 |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摁手印与签章有同等效力)。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摁手印与签章有同等效力)。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一定有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 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
代理能力欠缺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处分能力欠缺 | 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 |
【注意】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 | 无权代理 | |
追认权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
催告权 |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
撤销权 |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 |
【考点五】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报酬 |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 |
履行地点 | 货币 |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
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 |
履行费用 |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
后履行抗辩权 |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
不安抗辩权 |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注意】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若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若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
【考点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行使情形 | (1)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权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 |
要求 | 当事人 |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
费用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
2.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 |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低值高买、高值低卖:以明显不合理(70%)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30%)收购他人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 |
行使 | 当事人 |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其他人为第三人 |
处理 |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 |
费用 |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
期限 | 知道起1年内行使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 |
(2)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反悔。
2.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必背法条】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反悔。
2.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必背法条】 。
3.保证方式:
(1)方式★ :
(1)方式★ :
一般保证 | 有先后,有先诉抗辩权。 【注意】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③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
连带保证 | 无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2)共同保证: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中老年人喝什么奶粉好4.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5.★保证期间:
(1)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
(2)长短: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意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2)长短: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意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
连带保证 | 有关思念家乡的诗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考点八】抵押
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
【注意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必背法条】
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必背法条】
3.【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必背法条】
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必背法条】
3.【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登记生效(不动产)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
登记对抗(动产)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4.租赁权VS抵押权【必背法条】:标的物提存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
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6. 【必背法条】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hpb300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并存时,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9.最高额抵押:债权转,最高额抵押权不转。债权确定注意设立2年。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hpb300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并存时,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9.最高额抵押:债权转,最高额抵押权不转。债权确定注意设立2年。
10.浮动抵押:
主体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形式 | 书面协议 |
财产 |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
生效★ |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考点九】质押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 |
基金份额、股权 |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
以其他股权出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
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
【考点十】留置
1.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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