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瑞克鲁斯《债权法》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无效合同从被确认时起无效。()
2.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
4.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5.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
6.我国民事立法上债务与责任不作区别。()
7.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自然债务。()
8.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9.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10.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定免责条件()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连带之债
2.无因管理
3.预期违约
4.提存
5.共同危险行为
三、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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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的特征
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3.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4.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
5.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成立、生效、有效的关系。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案例分析(10分)
A在B处订购了一副+400度的近视眼镜,7日后A按约定来B处取镜,B的服务员向A交付了一副眼镜,A戴上后,感觉度数太浅,看不清楚,遂要求调换。该服务员称该镜为依约定定做的,不能调换。双方发生争执,遂将经理李某来,李某戴上试了试,称这不属于眼镜本身的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的不适感造成的,只要过一个星期就会正常。A遂交付了500元价款取回了眼镜。10日后,A戴该眼镜仍看不清东西。又过了数月,A感到视力下降,遂到另一家眼镜店做检查,发现该眼镜标称+400度近视镜,实则为十200度。A遂至B处交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视力下降的损失(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误工费及准备支付的费用6000元),B提出只能返还价款,不能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此案。
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无效合同从被确认时起无效。错
2.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错
3.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错
4.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错
5.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对
6.我国民事立法上债务与责任不作区别。错
7.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自然债务。错
8.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错
9.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对
10.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定免责条件。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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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连带责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2.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3.预期违约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至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的行为。
4.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
5.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三、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债权的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2.1)主体资格要求不同。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2)责任轻重不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义务较低。3)返还义务不同,无偿不构成善意取得。
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是债权。标的物提存
4.租赁权的物权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买卖不能破除租赁。即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原租赁合同对于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优先购买权,即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买得租赁物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
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或行为的直接结合性:3)结果的同一性;4)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基本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又有以下特殊情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以上是合同成立的原则,但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另外,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合同一经成立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负有了履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起生效,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起生效。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依法成立,才产生合同生效、合同有效问题。其顺序为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其分别对应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不生效。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而以扩大过错责任来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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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在该说下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另一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这一观点是我国侵权法学界的通说,得到大多数学者支持,
主张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该采纳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需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所受之损害与加害人所为之行为或与加害人之物有所关联,而在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以证明其清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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