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行纪合同、中介合同法条逐条释义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墨稿稿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通常来讲,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2)行纪人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3)行纪人的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行。(4)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费用支出由行纪人负担的规定。
本条确定了行纪人负有承担行纪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说,行纪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为追求利润,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必然需要付出成本,必然伴有商业风险。这些成本和风险,就行纪合同而言,不仅需要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时尽职尽力,而且相关的包括费用在内的各项支出均应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而支付这些费用的目的,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换来对价,即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而报酬包括了费用在内的各项成本与利润。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保管委托物义务的规定。
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往往会涉及委托物的交付和移转。比如,在委托人已经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但行纪人尚未完成出卖,或者行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购入物品但尚未向委托人交付,在此期间,委托物处于行纪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行纪人同时又是保管人,此时的行纪合同具有了委托合同的部分性质,故行纪人应当履行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
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规定。
委托人对处分委托物作出具体指示的,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分;委托人没有对处分委托物作出具体指示的,行纪人也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擅自处分。对于委托人委托交付给行纪人出卖的物品,在具体交付的时候,行纪人应当对委托物进行适当的检查,经检查,对于已表现出瑕疵或者根据性质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行纪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出发,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委托物及时进行处分。如果行纪人发现委托物快要发生腐烂、变质的紧急情况下,行纪人又因为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缘由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致使行纪人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基于此,依据本法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及本法第509条第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规定,为避免委托人发生更大的损失,行纪人也可以对委托物采取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行纪人以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进行交易的,需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或者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的,都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该项交易原则上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行纪人以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完成交易,并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但是行纪人自身补偿了价格差额。也就是说,尽管行纪人是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或者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在行纪人向委托人补偿价格差额后,该项交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以有利于委托人的价格完成交易,对此种情形的报酬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重新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的,行纪人无权要求获得额外报酬,交易行为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委托物的交易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委托物不得违背该指示。也就是说,行纪人不仅不得以
标的物提存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即使行纪人可以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行纪人依然不得违背特别指示。
六一祝福语给孩子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条文要义】
那英 你的微笑本条是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
祭英烈寄语怎么写>魏冰雪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行纪人是便于监管的具有特定资质的人,允许其作为委托物的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有利于缩短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加快商品的流通,其结果对行纪人有利,对委托人也无损害。基于此,本条规定行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成为委托物的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被称之为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作文开头和结尾摘抄大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