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怎么申请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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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河口区海之乡日本料理铁板烧西安路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3-1、103-2、103-3号四层L4-015号。
经营者:韩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良,*,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旭,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飞,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沙河口区海之乡日本料理铁板烧西安路店因与被上诉人王春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河口区海之乡日本料理铁板烧西安路店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沙河口区海之乡日本料理铁板烧西安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沙河口区海之乡日本料理铁板烧西安路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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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沙河口区海之乡日本料理铁板烧西安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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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婷娜
审判员  苏 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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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书记员  苏 锐